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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相鄰權糾紛可以通過訴訟解決 隨著城鎮化進程加快,昔日的平層樓房逐漸被小區套房替代,居住環境的狹窄,使得一些鄰里關系變得劍拔弩張,稍有不滿,隔壁的“陌生人”即成為“仇人”。平潭某小區的鄭美麗(化名)就因看不慣鄰居小馬(化名)空調的擺放位置將其告上法庭。 鄭美麗與小馬是同樓層的左右鄰居,房屋裝修時,雙方在相鄰的樓房外墻體各安裝了2臺空調外機,其中,靠近鄭美麗房屋北臥室窗口的兩臺空調外機屬鄭美麗安裝;余下兩臺一大一小靠近小馬房屋客廳窗戶位置的空調外機屬小馬安裝。 鄭美麗認為小馬未按開發商給其預留的空調位安裝空調外機,而是強行安裝在預留給鄭美麗的位置的行為不僅侵犯了鄭美麗的空調位使用權,多臺空調外機的聲音更讓她夜不能寐。小馬則認為其將空調外機安裝在自己房屋外墻上沒有任何不當之處,開發商設計的空調位僅作為參考,該設計不符合人性也不具有約束力,要拆除的話也應當是鄭美麗將其安裝的空調外機拆除,雙方因此爭執不下最終鬧上法庭。 法院審理: 經審理,平潭法院法官認為,建筑物的外墻屬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業主對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相鄰方對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應盡合理義務,不得影響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從開發商提供的該層施工設計平面圖看,小馬安裝外機的墻體系開發商預留給鄭美麗的空調外機安裝位置,小馬在該處安裝大功率空調外機,距鄭美麗房屋北臥室窗口不足3米,所產生的噪音和熱風對鄭美麗生活確有一定影響,但若要求小馬將兩臺空調機全部拆除容易進一步惡化鄭美麗與小馬的鄰里關系。據此,本著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判決小馬拆除其安裝的大型空調外機,小馬收到判決后表示認可并依照履行。 法律課堂: 什么是相鄰權糾紛?看不慣鄰居的行為是否可以訴訟解決?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權利時,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是對所有權的延伸和限制。其中常見的相鄰權糾紛主要包括因宅基地使用、用水、排水、修建、施工、排污、通風、采光、噪音等產生的糾紛。權利人在保持忍讓、克制的基礎上,相鄰方出現上述問題無法協商解決的,權利人可通過訴訟方式解決。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確給相鄰方造成妨礙的,應當排除妨礙。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相鄰關系】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十二條 【使用相鄰不動產時避免造成損害】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丁炎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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