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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平青山綠水的“傷痕” ——三明兩級法院創新建立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 閩山蒼蒼,閩水泱泱。在三明這片土地上,層巒疊嶂間的林海翻涌著墨綠波浪,多條河流如銀帶穿梭其間,滋養著這片森林覆蓋率達77.12%的“中國綠都”。作為閩江發源地,三明2850萬畝林地既是生態屏障,更是八閩大地的“綠色心肺”。然而,濫伐林木、野外違規用火等行為時不時為這份青綠添上“傷痕”。 為破解難題,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指導泰寧縣人民法院率先建立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隨后在多地法院推廣適用。 生態修復監督人,是法院在生態環境案件審理中選聘的獨立第三方主體,可為公民或社會組織,通過參與方案制定、全程監督實施、反饋整改意見,讓生態修復從紙上判決落到山地林間。這一制度不僅讓修復方案看得見、修復過程管得著、受損生態治得好,更讓公眾參與落得實,聚合社會多方力量,奏響生態協同治理的交響曲。 春時不等人 法官案前憂生態 春到人間草木知,植樹造林正當時。今年2月末,閩西北山區的早櫻初綻,泰寧法院生態環境審判庭庭長馬歡歡卻望著桌上的案卷陷入沉思。窗外的陽光透過樹葉灑在卷宗上,“陳某某濫伐林木”幾個字格外醒目。 2024年7月,陳某某購買了泰寧縣下渠鎮紅地村紅一組山場的林木,辦理的采伐許可證僅允許采伐馬尾松。為圖更大利潤,他授意工人超出許可范圍,采伐了闊葉樹和杉木。經鑒定,未經審批采伐的林木立木蓄積達36.9917立方米,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非難事,但馬歡歡的目光停留在卷宗里另一個關鍵信息上——此時距離閩北山區的植樹黃金期結束僅剩兩個月。 林木有價,生態無價。馬歡歡從事生態審判工作多年,深知森林生態修復的時效性。若是因案件審理周期錯過植樹時節,后續補種的樹苗成活率大概率不高,這樣不僅增加修復成本,森林生態服務功能損失也將持續擴大。 彼時,泰寧縣檢察院已對陳某某提起公訴并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其營造林木或繳納修復費用、購買林業碳匯賠償生態損失。按照常規司法程序,案件需經審理、判決、生效后再執行修復,但這樣一來,必然錯過植樹黃金期。 “森林是活的生態系統,錯過植樹時節,再高的罰款也換不回及時修復。”馬歡歡召集合議庭成員充分評議。大家一致認為,司法的終極目標不是懲罰,而是修復與守護,必須打破常規,找到一條既能依法辦案,又能及時修復生態的路徑。 窗外的春雨淅淅瀝瀝,仿佛在滋養這場司法創新的萌芽。馬歡歡心中有了一個大膽的想法:適用先予執行制度,讓被告人在判決前的最佳種植期完成復綠補種。 制度破難題 村干監督守青山 法者,治之端也;變者,進之途也。面對生態修復的迫切需求,泰寧法院決定邁出創新步伐,將先予執行制度引入生態環境司法保護領域。3月初,泰寧法院作出先予執行裁定,要求陳某某在判決前的適宜種植期內,完成案發山場的復綠補種任務。這一裁定,打破了“先判決后執行”的常規流程,為生態修復搶出了關鍵時間。 與此同時,泰寧法院就檢察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泰寧縣檢察院與陳某某達成調解協議,由陳某某按照修復方案營造林木,連續撫育3年,且種植當年成活率不低于90%,第三年存活率大于85%;陳某某自愿賠償林木養分固持、碳匯等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損失合計2472.4元。 生態修復周期長、專業性強,若缺乏有效監督,很可能出現“虛假修復”“形式修復”的問題。陳某某是否會按時種樹?種的樹苗是否符合要求?后續培育能否到位?一連串問題縈繞在馬歡歡心頭。此時,建立一套全程監督機制的想法在馬歡歡心中應運而生——選聘生態修復監督人,讓專業力量和基層群眾共同參與監督。 知屋漏者在宇下。誰最了解案發山場的情況?誰能最便捷地開展日常監督?馬歡歡想到了案發地的村委會干部——他們居住在村里,距離山場近,熟悉當地的氣候、土壤條件,更有群眾基礎,能夠及時發現修復過程中的問題。 經過審慎考慮,泰寧法院決定聘請案發地村干部吳衍輝擔任該案的生態修復特邀監督員,聘期3年,負責對陳某某補植復綠、撫育管護等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樹活不活,鄉親們都看著呢!”接到聘書的那天,吳衍輝拍著胸脯承諾。為讓監督有章可循,泰寧法院制定出臺生態修復監督人制度,明確監督人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要求通過現場監督、定期巡查、按期回訪等方式,實時跟蹤修復進展。如今,吳衍輝的監督職責,從種樹延伸到了后續三年的撫育管護。現在,他每次巡山都會拍照記錄,定期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確保將修復責任落到實處。 今年4月,泰寧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鑒于陳某某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且已完成補植復綠、賠償生態損失,以濫伐林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 泰寧法院的這一創新,不僅解決了生態修復時效滯后的問題,更讓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扎根基層,實現了“審理一案、修復一片、教育一方”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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