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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2日訊 婚姻關系破裂后,孩子成為湯某和卓某“爭奪”的對象。然而,卓某卻把孩子藏起來,不讓湯某撫養探視。為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申請人的利益,三明市梅列區法院對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的卓某進行司法拘留。 婚姻破裂 孩子成為雙方搶奪的對象 幾年前,湯某與卓某經人介紹后認識,雙方很快結婚、生子,擁有了一個幸福的家庭。然而,隨著時間流逝,倆人因生活瑣事、觀念、習俗、孩子教育等問題引發矛盾,爭吵不休、感情惡化,2017年初,湯某提起離婚訴訟。 因卓某不同意離婚,法院認為雙方感情仍有回轉余地,故判決不予離婚。2017年2月,卓某將孩子帶回老家由自己母親照顧,從此湯某便再未見到孩子了。2017年8月,湯某再次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階段,法院多次要求卓某將孩子帶至法院,征求孩子對撫養權歸屬的意見,但卓某始終未予配合。該案經一審、二審審理后生效,判決內容為:準許兩人離婚、婚生子由湯某撫養及相應財產進行分配等。 判決生效后,卓某未依照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甚至為了不讓湯某見到孩子,將其轉學到縣城鄉下就讀小學,導致孩子與母親湯某未能正常見面、接觸、交流,缺乏母愛溫暖。湯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卓某將孩子交由其撫養。 多次協調 被執行人依舊不予配合 因涉及人身權問題,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執行法官多次與卓某溝通,但卓某不予配合:“孩子從小由他奶奶撫養,奶奶不舍孩子離開,若將孩子交予湯某撫養,我的母親會自尋短見…………” 之后,卓某的母親多次到法院以哭鬧、尋死的方式阻擾執行。面對這種情況,執行法官立即對卓某采取限制高消費、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強制措施。卓某系公職人員,執行法官與其單位領導多次溝通協調,該單位領導積極予以配合勸導卓某配合法院執行工作。 經過幾次協調,法院分析出卓某始終不予配合的原因如下:一方面,卓某與湯某積怨已久,雙方存在婚姻期間財務不透明、感情破裂等問題;另一方面,卓某出生于傳統家庭,極其重視血脈延續,其自身為家中唯一的男丁,其亦老來得子,可見卓某一家對孩子的重視程度。強制性從卓某家中將孩子帶走并不可行,做通卓某思想工作、顧及孩子的感受更為重要。 在法院組織的湯某、卓某及雙方的單位領導溝通下,卓某在2018年12月份承諾,希望讓孩子安心讀書,待期末考試結束后,將孩子帶到法院給湯某探視,并由法院征求孩子撫養權歸屬的意見。經湯某同意,該院對此意見予以同意。 拒不執行 被執行人被司法拘留15天 但2019年1月中旬,孩子期末考試結束后,法院聯系卓某,其再次以孩子奶奶不同意為由拒絕將孩子帶至法院。 撫養權執行難度大,具有很強的人身依附性,是對人的行為執行,且又有人文精神在里面,對未成年人的影響也大,所以執行法官考慮多種因素再次給予卓某機會,寬限其過完春節,在節后第一個工作日,將孩子帶至法院。 但卓某依舊固執地裝無辜,為維護法律的權威,保障申請人的權益,執行法官便對卓某采取司法拘留15天。在將卓某送進拘留所時,執行法官亦告知其仍不予主動配合法院執行,將追究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刑事責任。 案后提醒 現實生活中,諸多離婚案件存在“搶孩子”“藏孩子”的情況,執行過程中既要考慮孩子身心健康,又要維護法律權威,執行存在很大難度。 但是在這類案件中,對于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強制措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問題的若干意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拒不履行或妨礙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采取強制措施。對于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處理。 (本報記者 黃麗青 通訊員 郭惠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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