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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女主播構成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7日訊 隨著“網紅經濟”的興起,“網紅直播”成為互聯網傳播備受關注的樣態。然而,因主播在合約期內的“任性”跳槽而引發的糾紛案也已呈現多發之勢。那么,接私活的網紅主播是否違約?跳槽的女主播該不該賠錢給公司?福清市人民法院近日審結這樣一起案件,一名女主播因接私活被索賠50萬元高額違約金。 合約在身 女主播接“私活”被告上法庭 2017年8月,在讀女大學生小小(化名)因整體形象良好被成都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看中,并與小小簽訂了為期兩年的《主播協議》。 協議中約定:成都某文化傳媒公司為小小唯一、排他的合作方,小小不得與任意第三方(無論該方是否與甲方存在競爭關系)就主播協議項下的任何合作安排達成協議、不得自行或經由第三方從事其他類似活動。如違反約定,小小應支付違約金50萬元或違約收入的20倍(以高者為準)。 合同簽訂后,公司安排小小在直播平臺某直播進行直播。但2018年1月17日之后,小小未按約定在指定某直播平臺直播。后經公司調查發現,小小已私自加入第三方機構(經紀公司)通過其他第三方平臺進行直播演繹,且拒不履行在成都某文化傳媒公司指定安排的某直播平臺直播的義務。 公司多次要求小小立即停止違約行為,但小小始終置之不理。無奈之下,成都某文化傳媒公司一紙訴狀將小小訴至法院。 庭審現場 女主播辯稱不存在違約情形 庭審中,公司方面稱,小小拒不履行在公司指定安排的某直播平臺直播的義務,已經違反了《主播協議》。因而按照《主播協議》的規定,小小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50萬元。 而小小則對此另有一番說法。“我沒有與任意第三方達成協議,也未與任意第三方簽訂過任何協議,因而我并不存在違約行為,公司要求我支付違約金缺乏依據。”小小則辯稱,雙方簽訂的協議約定違約金50萬元明顯屬于格式霸王條款,系公司利用其作為直播平臺管理機構的強勢地位強加于她,且其未按照合同提供直播設備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構成違約。并且關于違約金的規定,明顯過高。 小小稱,根據法律規定應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因素,由法院根據公平原則及誠信原則予以衡量調整,“我不存在違約情形,依法判決駁回公司訴請。” 法院審理: 女主播構成違約需支付違約金 經審理,法院認為,通過成都某文化傳媒公司關于某直播平臺及第三方直播平臺的相關網頁的證據保全,可以明確小小在某直播平臺直播至2018年1月16日,此后在未取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在其他非指定平臺進行直播且未繼續履行主播協議。公司方面與小小簽訂的主播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 小小違反協議約定未經公司許可,擅自在其他直播平臺上進行直播,拒絕與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并主張單方解除合同,其行為已構成違約,應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 辦案法官稱,主播協議約定,如小小違約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50萬元或以小小因違約行為而取得的收入的20倍中較高值,現公司雖主張按50萬元計付違約金,但提供的證據所能證實的損失與其主張的違約金金額相距甚大,考慮到我國違約金的性質仍以補償性為主,以填補守約方的損失為主要功能,過高的違約金約定將導致顯失公平,故酌情予以調整。 綜合考慮小小仍系學生經濟能力較差,再考慮公司亦未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直播設備及支付直播收益亦構成違約,雙方之間的違約責任適當對抵,減輕小小的違約責任。 最終,根據網絡直播行業的特點及行業現狀、雙方過錯程度,結合公司確實需要支出對小小等主播進行包裝、宣傳等費用以及小小的收益、經濟條件等要素綜合考量,福清法院依法判決由小小支付成都某文化傳媒公司違約金8萬元。 法官提醒: 網絡主播要守契約講誠信 網絡直播是近年來的熱門話題,但涉及直播領域具體的法律法規較少,再加上一些主播比較年輕,缺乏合同意識,以至于造成違約需賠償高額違約金。 網絡主播與公司簽訂排他性合作協議,但網絡主播未經許可,不顧約定,擅自在其他網站平臺從事類似直播,此類跳槽屬于根本違約行為,網絡主播因此須承擔法律責任。辦案法官也建議網絡主播在提升名氣的同時,也要注意識別行業風險,做到守契約,講誠信。 (本報記者 陳欽祥 通訊員 林楓 林怡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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