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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經營場所受傷誰擔責? 法院:顧客擅進危險區域擔主責,經營場所管理不善也應擔責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3月23日訊 在公共經營場所受了傷,到底是經營者承擔責任還是顧客自行承擔責任?此類事件發生后該如何應對?責任應該如何劃分?近日,平潭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20年春節前夕,家住平潭北厝鎮的陳女士來到家附近的市場準備給家里添置些年貨,走進福鑫批發店(化名),看見商鋪內的升降梯通道內有一些掉落的爛菜葉,想著可以撿回去給家里的雞鴨吃便進去拾取,但不慎被正在下行的升降梯壓傷。事故發生后,陳女士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后經司法鑒定,陳女士傷殘程度為八級傷殘。 陳女士受傷后家屬一直找福鑫批發店交涉,認為福鑫批發店未提示店中有升降梯才導致陳女士受傷,福鑫批發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福鑫批發店覺得陳女士是在無理取鬧,其利用空隙偷偷潛入貨梯通道撿取菜葉,未注意升降梯正常運行才受傷的,福鑫批發店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無奈之下,陳女士只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福鑫批發店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營養費等各項經濟損失35萬余元。 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么,陳女士跟福鑫批發店到底誰有理?福鑫批發店到底應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一起來聽聽平潭法院的法官怎么說。 法官說法: 1、福鑫批發店到底是否應該承擔責任? 經審理,法院認為,福鑫批發店作為對外開放經營的公共場所,事故發生地點為商鋪內的升降梯通道,該區域空間較小,距離外部商品陳列區尚有2-3米,且較之外部地面下沉20厘米,系批發店內部的貨運通道,屬于非對外開放的區域。福鑫批發店作為從事批發、零售經營場所的管理人,應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使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免受人身和財產損害的安全保障義務,但其未能舉證證明其在事故發生時設置有非開放區域的警示標志、在操作升降梯時履行注意及提示義務亦或采取其他防止外來人員進入升降梯通道區域的有效措施,故認定福鑫批發店未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安全保障義務,對于陳女士的損害后果應承擔賠償責任。 2、陳女士對自己受傷的后果是否應承擔責任? 陳女士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具備一定的危險判斷能力,知曉升降梯通道區域的危險性,其擅自進入該區域置身于危險環境之下而受到損害,其自身具有過錯。因此,經辦法官在綜合本案事故發生現場情況及雙方各自過錯程序,確定陳女士承擔75%的責任,福鑫批發店承擔25%的責任。最終,福鑫批發店被判決賠償陳女士醫療費等各項損失計8萬余元。 3、陳女士的哪些經濟損失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陳女士有權向福鑫批發店主張其因受傷住院治療期間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經濟損失。因陳女士的傷情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八級傷殘,故陳女士還有權主張賠償其殘疾賠償金等。 4、陳女士戶籍在北厝鎮, 殘疾賠償金是不是按照農村標準計算? 平潭作為福建省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城鄉統一試點的地區,自2020年1月1日起平潭地區試行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也就是說陳女士不管是城鎮還是鄉鎮的居民,其都有權要求按照城鎮居民標準主張其殘疾賠償金。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 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官提醒: 商業經營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在從事經營活動的同時應注意在合理限度范圍內保障他人在其經營場所內免受人身和財產損害。經營、管理者應在場所內顯眼位置設置警示標志進行安全提示,防止對消費者的意外傷害,對已經或正在發生的危險采取積極救助措施;如果發生侵權事件,應當使被侵害者能夠得到及時的醫療救助,做到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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