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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富勒(1902——1978年)是美國現代法學家,他的論著如《法律的道德性》,觀點新穎,學理深邃,被譽為“現代法學理論的標桿”。他關于法律與法治的論說是在論戰中建立起來的。論戰時,常以講故事形式來闡述和詮釋自己的觀點。 譬如,郎·富勒為了論述:如果法律對道德保持中立的態度,法律如何證明為“善”?如果良好秩序來自程序的實現,程序自身“良好”又源自哪里?他講了下列一則故事———— 一座位于大西洋海岸的大學城新建起來,最初這個地區的每一個路口都沒有設置紅綠燈,行人通常都是找機會穿越車流過街,只有某時過于莽撞,會遭到當值交警的言語訓斥。后來,道路的過街信號燈安裝起來,路邊也豎起了警示標語,那些不守規則的行人被處以罰款。短期之內,危險的過街行為有所緩解。然而情況很快惡化。因為行人發現,在交通不繁忙的時段,根本沒有交警在場,所以有人開始在這些時段無視交通信號燈。繼而,這種無視規則的現象又延伸到交通繁忙的時段。隨著時間推移,機動車司機也開始尋找機會在無人行走時超越紅燈搶行。現在,決定對哪些人進行處罰,變得非常困難,因為無視信號燈、亂穿馬路已經成為集體性的行為。此時,法律控制系統出現了崩潰。 郎·富勒所講的這個故事有哪些意涵呢?我認為有三方面值得體認———— 首先,良好的秩序亟須“規則之治”。那座大學城剛建立時,交通混亂,顯然是沒有交通規則所致;設置了紅綠燈,情形有所好轉,但最終還是出現無序現象,說到底是規則的虛設,缺失“規則之治”。在郎·富勒看來,道德通過法律得以實現,然而,法律對道德保持中立的態度。“法治即良好秩序”是其重要的法學理論。民眾對交通規則的遵守程度,堪稱一個國家和社會遵守規則狀況最感性最直接的標尺,那座大學城交通亂象乃是規則被架空、被虛化的現實尷尬。 其次,規則必須被信任和尊重,落實于現實生活中,這是“規則之治”的邏輯前提。這座大學城交通秩序混亂的根本原因似乎并不在于沒有規則,也不是沒有制裁,而在于人們普遍對規則的信任和尊重的喪失。人們對規則的信任和尊重,就是郎·富勒所說的法律是人們遵守“規則之治”的“事業”。英文中的“事業”(enterprise)內含著“人們共同去做某事”的意思,它意味著“合作”。規則和程序的意義就在于營造公眾之間有序互動,立法者與守法者之間的相對穩定的互惠預期。行筆于此,我忽而想起了“破窗理論”。上世紀八十年代美國政治學家詹姆士·威爾遜和犯罪學家喬治·凱琳異曲同工地揭示了同一現象:“如果有人打壞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戶玻璃,而它又得不到及時的維修,別人就可能受到某些示范性的縱容而去打爛更多的窗戶。”大學城設置了紅綠燈結果還是導致亂穿馬路,甚或機動車司機也搶行,形成了“集體性的違規行為”,這無疑是由“破窗理論”所致。 “規則之治”有賴政府行政部門的嚴格執法,這是郎·富勒講的故事極為重要的意涵。他是這么論述法律的價值維度:“人類社會的道德觀念通過法律,確切地說,通過程序的設計,獲得明確和強制力,那些說不清的是非善惡,通過說得清的程序標準,使得人們獲得了可以一致服從的準則。”人們的“一致服從”決不會自然形成,它除了事先昭布外,政府行政部門還得責無旁貸地加以執行、監督,用郎·富勒的話說,就是“政府的角色只是作為一個維護這套規則系統之完整性的衛士”。那座大學城之所以最終“法律控制系統出現了崩潰”,問題癥結就在于政府“法不責眾”,面對“集體性行為”軟弱無為而放任自流。 雖說郎·富勒講的是一座新建的大學城交通規則遵守的狀況,但其言下之意當不止于此,它對當下法治建設有著一定的啟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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