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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外 不得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18日訊 出于多種因素考慮,許多父母把房子直接登記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但他們一定不知道,父母是不能隨意處置未成年子女的房產。這不,平潭的老張就“碰了壁”。聽聽平潭法院的法官為你分析。 老張是生意人,妻子在家專職做家庭主婦,倆人婚后于2012年6月生育一子。隨著家庭經濟條件慢慢變好,2020年7月,老張和妻子計劃購買新房。看好了房子準備訂購時,老張和妻子商量,日后反正房子也是給孩子結婚用的,不如直接登記在孩子名下,也省了過戶的錢。就這樣,老張以兒子的名義訂購了一套商品房,并與房產公司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產權證登記在其兒子名下。 天有不測風云,老張生意突遭變故,瀕臨破產,妻子又患上嚴重的疾病,醫藥費十分高昂,已經到了捉襟見肘的地步。老張遂決定將兒子名下的房產出售以緩解資金壓力。剛巧老陳正想買房,于是,老張便與老陳達成協議,約定將房屋出售給老陳并幫助其辦理過戶手續。老陳很快向老張支付了房款,但在辦理過戶時,房產登記部門卻告訴老張其無權出售該商品房。這讓老張感到不可思議。房子是自己掏錢以兒子的名義買的,自己又是兒子的法定代理人,怎么就無權出售呢? 法官說法: 父親為何不能處置 登記在9歲兒子名下的房產 在分析這個問題前,先解釋一個名詞————“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指代理人的代理權是根據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一種代理關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從事與其智力、年齡不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才發生效力,或者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實施,法定代理人行為的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老張的兒子才9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其購房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所以老張以兒子的名義訂購商品房,該房產即為兒子所有。老張之所以對房產沒有處置權,是因為這時房產已經歸兒子所有,老張作為其監護人,是不能處置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監護人是為被監護人的利益處置房產,如被監護人的教育、重大疾病需要醫療,費用出現困難時,監護人才可以通過法定程序處置房產。 法官提醒 作為購房人的老陳應該厘清一個法律常識。我國物權采取的是公示公信原則,購買房產首先查看的是不動產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是誰,若權利人登記為未成年人的,即使購房款來自未成年人的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父母亦無權代子女出售房產。因此,老張與老陳雖簽訂了房產買賣合同,但老陳提出不動產物權登記的請求依舊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監護人履行職責的原則與要求】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保障并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的定義】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翁才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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