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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女士:我的一個外省朋友向我借了一萬元錢,過了一年多都不還,我催他還錢,一開始他會接電話,后面干脆不接電話了,現在也已經聯系不上他了。請問,我該如何到法院起訴他? 【解答】 林美霞(莆田市秀嶼區人民法院法官):萬女士,您好!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您要到向你借錢的朋友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基層法院起訴他。 (本報記者 陳琦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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