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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自食其力的主張不違反常情常理,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31日訊 63歲農村水泥工遇交通事故受傷,但超過退休年齡,還能向保險公司索賠誤工費嗎?近日,連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 案情再現 2021年,時年63周歲的傅大爺駕駛二輪摩托車與池某駕駛的小轎車相撞,導致傅大爺受傷,車輛部分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傅大爺負事故主要責任,池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傅大爺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頸椎骨折、腦震蕩等。出院后,傅大爺起訴要求池某及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鑒定費等共計4.2萬余元。 庭審中,對于誤工費賠償問題,保險公司和傅大爺各執一詞。保險公司認為受害人傅大爺已經63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對其主張的誤工費不予認可。傅大爺則認為自己屬于農村的水泥工,常年從事農村建筑,他的勞務收入是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而且該事實有村委會出具的證明予以證實;另外,他雖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并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以建筑勞務取得的收入作為主要家庭收入合理合法,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審理與說法 經審理,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傅大爺已喪失勞動能力,且傅大爺提交的村委證明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在事故發生前存在一定的勞動能力及收入來源,事故發生時傅大爺雖已超過60周歲,但法律并未規定60周歲以上的人不應再從事勞動、創造社會價值、獲取勞動報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的收入狀況確定,并沒有從年齡上來限制誤工費的相關規定,傅大爺關于其可以自食其力的主張不違反常情常理,誤工費應當予以支持,故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各分項限額范圍內賠償傅大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3.5萬余元。 (本報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江其焱 蔣薇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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