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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31日訊 “足不出戶,動動手指就能賺錢”“只要幫我去銀行取現金,銀行卡幫我轉賬刷刷流水,我給你抽成”…………天下真的有如此輕松便捷的賺錢方式嗎?答案肯定是“No”!近日,龍巖市永定區(qū)人民法院審結兩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兩名被告人為蠅頭小利觸犯法律底線,悔不當初。 案例① 為他人轉賬取現輕松抽成? 鋃鐺入獄悔不已 2019年2月至11月,羅某某受雇于一外號叫“阿斌”的男子,事先將自己的銀行卡賬號報到“阿斌”建的微信群里,后“阿斌”將錢轉入羅某某提供的銀行卡賬號中,每轉賬、取現1萬元收取40元的費用。羅某某使用自己名下的多張銀行卡和支付寶賬戶幫“阿斌”將犯罪所得的錢款轉賬到他人賬戶,或由“阿斌”的同伙接送其去多家銀行的ATM機、柜面取現,羅某某將錢從銀行取出后交給“阿斌”派來的同伙。 經統(tǒng)計,羅某某共計幫“阿斌”轉賬和取現498萬余元,從中獲利19920元。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羅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使用其名下銀行賬戶幫助他人轉賬、取現予以轉移,涉案金額達人民幣498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羅某某有期徒刑3年9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案例② 為他人轉賬提升信用卡額度? 殊不知成“洗錢工具人” 2021年1月,王某某刷抖音時看到一則信息,稱能夠幫助提高信用卡額度,便聯(lián)系對方。對方讓王某某下載某軟件聊天,讓王某某將其名下的銀行卡卡號告訴對方。1月4日開始,對方便開始將錢匯入王某某的銀行卡中,王某某再根據指令將錢轉入對方提供的不同卡號。1月18日,王某某的其中一張銀行卡被凍結無法使用。王某某繼續(xù)使用自己的其他銀行卡接收資金并幫助對方將錢轉賬出去。 經調取王某某的3張銀行卡流水,均有詐騙資金流入,交易流水總額達128萬余元,其中匯入總額為65萬余元,轉出總額為63萬余元。 永定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某明知他人實施網絡犯罪活動,仍為他人提供銀行卡用于網絡犯罪活動資金并代為轉賬,轉賬金額累計128萬余元,其中匯入總額為65萬余元,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法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2年3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法官釋法 近年來,電信網絡詐騙、網絡賭博犯罪案件呈現增長趨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此類犯罪的關聯(lián)犯罪也呈上升趨勢。廣大群眾要時刻保持警惕,正確保管、合理使用自身銀行卡、支付寶、微信等支付結算賬戶,切莫為了蠅頭小利觸犯法律底線。切勿相信網絡賺錢“灰色地帶”之說,用自己的賬戶替他人轉賬、提現,試圖“賺快錢”“賺容易錢”,從而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 (本報記者 陳章群 通訊員 孔晗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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