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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房屋雨天忘記關窗 水溢客廳殃及樓下鄰居 法院:房屋管理人應當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樓上鄰居家陽臺窗戶未關,連日暴雨加之陽臺地漏堵塞,雨水漫進客廳,導致樓下住戶房屋頂部吊頂、墻面損壞,樓下住戶訴至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要求鄰居賠償其財產損失。近日,經審理,法院對樓下住戶訴請給予支持。 孫某某系寧德市蕉城區某小區住戶,黃某、郭某某住在孫某某樓上,雙方系上下樓鄰里關系。2021年7月,黃某、郭某某將案涉房屋出租給案外人王某某,租賃期限6年。 2021年10月中旬,蕉城區多日大雨,王某某因未關窗戶,陽臺積水滲漏至孫某某家,導致房屋客廳、餐廳天花板吊頂、部分墻面滲水、開裂、掉漆。此后,雙方因賠償責任及數額問題爭吵不休,經多次調解無果,孫某某遂訴至法院,要求黃某、郭某某賠償其吊頂重做費用等損失3萬余元。 法院審理 蕉城法院一審審理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案中,被告作為原告樓上房屋戶主,即便將房屋出租,對該房屋仍負有管理和注意義務,因對房屋疏于管理、未謹慎注意,導致他人財產受損的,應承擔侵權責任,應當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至于被告與租戶之間的責任承擔,雙方可依據合同約定等情形另案處理。故判決被告黃某、郭某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并賠償原告孫某某吊頂裝修損失費合計3萬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所有人對自身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但也應當承擔管理和注意義務,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具體到該案中,王某某在外地,因房屋窗戶未關,加之連續數日暴雨,導致房屋積水也未及時發現,疏于管理,未盡到謹慎注意義務,導致樓下住戶財產受損,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日常生活中許多人將房屋對外出租,但其對自身房屋的管理和注意義務并未因此免除。因此,在房屋出租時應當在租賃合同中對此進行約定,督促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規避風險,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損失。 (孫長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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