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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20世紀,日趨沒落的清朝為了改變保守形象、挽救頹危政局,于1901年1月29日發布變法諭旨,宣布參酌中西,實行新政。廢除了綠營軍,設立正規化、專業化的警察隊伍,促進警察制度近代化,乃是清末新政的一個列項。 警察(Police)一詞最早源出于古希臘,表示“秩序”“社會和平”的意思。1829年,英國政府為了有效控制社會,并保護國民的生命財產,成立了世界上第一支專業的警察部隊,開創了近代警察制度。70多年后,中國步其后塵,在清廷內閣設立巡警部。清朝第一任的巡警部尚書就是那個后來當上民國大總統的徐世昌。 論及我國近代警政不能不提袁世凱。義和團運動之后,八國聯軍侵華,京畿岌岌可危,且《馬關條約》規定天津不許設防駐兵。剛任直隸總督的袁世凱為保駕朝廷,以“警”代“兵”,仿照英國警政,從北洋軍中挑選500名士兵進行培訓,在省會保定擔任警察;翌年,又招募1000人,到1907年直隸省當局已形成了一支擁有15390名訓練有素的龐大的警察部隊;三年后,該省的警察人數已超過了3萬。光緒三十二年(1906),昭示清末新政改革方向的《宣示預備立憲先行厘定官制諭》將“普設巡警”列為要項之一。隨之,我國一些大城市競相效仿。如上海,道臺袁樹勛于1905年廢除了保甲制度后,一支擁有萬人的新型警察部隊開始在街上巡邏。到了1910年,上海、北京、天津、武漢、成都等城市中心相繼創建起一個大致由警區(總局)、區局(署)、分駐所和派出所四級架構的警察官僚體制。 1911年《警察講義錄》云:“警察者,國權之一種也,故行國權者,即國家機關行國權之一種者,即警察機關…………(所謂警察機關者,要在國權之委任,如內務大臣,為全國警察機關。)而各省大臣,亦得以其主任事務,為警察機關。至機關在于活動。活動者,不外如所謂以主權者之手足發表主權者之意思而已。”建立近代警政,首先是旨在解決治安與自由的平衡問題。“警察之制,根于憲法。憲法所以保護人民之自由權利,而警察限制人民之自由,非依憲法所制定,則不能行,否則如俄之嚴酷殘暴,勢所必然,欲保安寧,反至擾亂。”(《警察講義錄》)很顯然,建立近代警察后,國家介入其國民日常生活的能力有所提升,責任有所增強。 清政府將警政作為一種防范排外事件的手段,這一改革會讓締約國放棄其法律、外交和商業特權。鑒于日本創建了警政,并仿照歐洲制定了相關法律,減弱了不平等條約的控制,1911年,民政部尚書善耆斷言:“我國警察現在提前籌辦,所有租界警察權限自應交還中國,選派深明警律各高等警察隊自行管理,擔負保護之責,以謀公益而挽主權…………無論租界內外,得享一律保護之權利,為預備地方自治之起點,以為收回治外法權之先聲云。”1901年《辛丑條約》第10款:“以各省督撫、文武大吏暨有司各官,于所屬境內,均有保平安之責。”西方人普遍支持在中國建立近代警政,基于這一考量:近代警政可以增進社會穩定,保護外國人在華的生命財產。正如韓延龍在《中國近代警察史》一書中所言:“清廷辦理警政是在東西列強的壓力下,為保護帝國主義的在華利益被迫實行的。” 值得一提的是,清廷頒布的新政諭旨,明確命令設立警察學堂以訓練這支部隊,提升其政治素養和執法能力。恰如史學家王家儉所說:“近代的警察與傳統的捕役最大的不同,即在前者比后者受有良好的訓練與教育。清末試辦警察之初,即對警察學堂的設立予以很大的重視…………此種以學堂為基礎的警政方針,實可謂相當的正確。”(《清末民初我國警察制度》) 清末將警政列入新政,似中外研究者一向贊譽的舉措。但也有異議,如被譽為“近代科學報國的先驅者”杜亞泉。他認為:中國的警察制度,徒從形式“摹擬他國,似未適合于我國之情勢”;西方城市人口多,“故有市街警察之制”,而中國“一二大都會繁盛之區,固可仿而行之;乃各府縣之城治市集,亦復于數十武之內,植立武裝之巡士;甚至鄉村之間,亦間有之,…………終日植立而無所事事”。警政“其費甚繁,其益殊少”,應從“適于用”角度改革之,“則全國之內,所節必多”。倘若從“慮及官多生事之害”“感其事之無益,覺其費之可省”的視角分析,杜亞泉的異議似并非以“反對警政”而一言蔽之。 (沈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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