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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網絡普及,特別是自媒體的飛速發展,輿論對司法審判的影響力變得越來越大,甚至很多已經判決的案件也得以改判。重罪變為輕罪,有罪變為無罪,都已不再新鮮。 其實輿論影響司法自古就不是新鮮事。在沒有“輿論”這個詞語的年代,其被稱為“民意”。 以廈門為例,清末就發生過一起民意影響司法審判的案例。近讀原廈門《江聲報》編輯黃伯遠民國時期編撰的《紅葉草堂筆記》,其中一則即有名的“陳總殺妻案”(陳總即陳千總)。這起案件曾轟動一時,民意為之沸騰,最終迫使官方改變判決。 所謂陳總者,按照黃伯遠書中記述,本是臺灣人,甲午戰爭后內渡,住在廈門蚶殼井,屬于時人所稱的“四大總”之一,為人驕橫。兒子陳天送卻性格懦弱,娶妻王不池,中等相貌。陳總的老婆總是虐待兒媳,兒媳“呼號慘叫聲時聞”,但鄰人忌于陳總的蠻橫,都不敢勸阻。有種說法是,陳總和兒媳之間有“新臺之丑”,所以陳妻才遷怒兒媳,百般虐待。 有天晚上,王不池哭得特別厲害,第二天就聽說她已經死了。街坊鄰居議論紛紛,有人說是陳總要強奸王不池,王不池不從,陳總的老婆就幫著一起虐殺了王不池。街人越聽越氣憤,一哄而上,將陳總的住處搗毀了。 事情鬧大了,官方就啟棺驗尸,但當時代理廈防廳的董筱珊和陳總有交情,護著他,因此驗尸的結果是沒有致命傷。結果一出,大眾不滿,“時觀者空巷,一時磚石紛投,叫罵之聲囂起”,董麻子(董筱珊的綽號)嚇得趕忙躲進官署。 不滿的群眾越聚越多,興泉永道的官員只好讓同安縣事陳文重新審案。陳文善于順應民情,“知眾怒難犯”,于是擇期進行公審。公審時先提審陳總的老婆,一頓刑訊逼供。圍觀的群眾紛紛鼓掌叫好,稱贊陳文為“陳青天”。緊接著提審陳總,先“笞五百”,再“杖五百”,又“敲五十”…………直接把陳總打死在杖下。于是民怨遂息。 廈門文史專家洪卜仁先生也曾在2003年3月9日的《廈門晚報》上撰文《清末陳千總殺媳案》(后收入《廈門史地叢談》一書),講述這件事的來龍去脈。因為依據的是清宣統二年(1910年)3月28日《廈門日報》的報道,比黃伯遠筆記中的記載更詳細,也更接近真相。洪卜仁文中稱,此事發生在清末宣統年間,陳總即陳千總,名承昌,家住外清保,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間當上了廈門總商會巡船管帶營千總。此人本性兇狠,時常結黨橫行市井,又與官方勾結。陳妻也有名字,叫李媽緣娘。 被害人王不池家住青墓口,自幼父母雙亡,寄住在其表嫂陳尹氏家。1908年,19歲的王不池嫁給了陳承昌的兒子陳天來(而非黃伯遠書中的陳天送)。根據洪文,不僅陳妻虐待兒媳,陳承昌也同樣如此,甚至還意圖調戲和強奸兒媳,王不池誓死不從,因而埋下禍根。 宣統二年三月初八清晨,陳尹氏突然得到小姑王不池已死的消息。到陳家后看到王不池橫尸墻角,全身血跡斑斑,頸下勒痕交錯,一看即系遭受虐待慘死,因此忙向廈防廳鳴冤,請求驗尸查辦。陳承昌惡人先告狀,讓兒子陳天來出面報案,誣稱王不池是受娘家侮辱而自殺。 廈防廳官員與陳承昌官官相護,對陳尹氏的控告不予理睬,也不驗尸。陳承昌還派人將尸體搶走,藏在別處。由此激起民憤。三月初十早上,憤怒的群眾搗毀陳承昌的家,又聯名向官廳控訴陳承昌作威作福、欺壓無辜的種種惡劣行徑。連紳商學各界團體也紛紛聯名散發傳單,要求嚴懲陳承昌,開棺公開驗尸。 三月十三日,廈防廳迫于壓力,同意次日在半山塘破布山開棺驗尸。第二天,驗尸現場人山人海,足有五六千人在場。驗尸的結果是死者身上傷痕累累。廈防廳當場將陳承昌鎖枷帶走,圍觀的群眾紛紛對陳承昌拳打腳踢,或投以亂石。 五月初二上午八時,廈門道憲委派同安縣令陳大令提審陳承昌夫婦,動用大刑后,二人招供,承認調戲、虐待、殺害王不池并偽造自殺假相的事實。五月初五陳大令作出判決,以殺人罪判處陳承昌死刑,當庭重責五百大板后,宣布第二天執行。陳妻被鞭責三百,仍押回監禁。陳承昌當晚在牢房身亡。 對比兩文,發現基本事實大致相同,細節卻有頗多不同處,甚至連人名都有所不同。雖然黃伯遠長期在廈門本地報社當編輯,寫文時間離案發時間也更近,但因為洪卜仁直接依據的是案發后本地媒體的新聞報道,因而洪文所記述的遠比黃文更可靠。 這起案件在廈門影響頗為深遠,黃文和洪文都提到,上世紀二三十年代,廈門通俗教育社還曾上演根據此案改編的話劇《陳千總殺媳》,在當時產生頗大影響。但黃伯遠稱,話劇“事多虛構,非實錄也”,貌似他最了解真相。 確實黃文中提到了洪文中沒有涉及的一些情況,如案件了結后,陳文因為平息民怨有功被嘉獎,董麻子卻被免官;陳妻被釋放后因為貧窮無法生存,將一個女兒賣到妓院為娼。 不論事實真相如何,這個案例都極其典型地說明了輿論(或曰民意)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影響司法審判。輿論作為一種有效的監督手段,自然有其存在的價值。民意更是如此,實際上法律的制定本就是以民意為基礎,否則即使發布也難以執行。但尊重民意的前提是,民意應當是自發的,而不是被煽動、甚至裹挾的;應當是在充分認知客觀事實基礎上產生的,而非基于部分事實、甚至虛假事實基礎上產生的。對于那些為達到某種特別利益,故意制造的所謂民意,一定要提高警惕。至于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案件時不可能完全不考慮輿論、民意,但也不能為了順應所謂的民意而枉法裁判,制造更大的不公。 按照黃伯遠的看法,這起貌似是民間因為民憤、民怨自發產生的民意行動,實際上是人為操縱的。他說,陳總是因為和某個巨紳“有隙”,“紳倡之,獄遂起”,甚至還有個名流仿駱賓王的《討武檄》體,寫檄文煽動民憤。因而當地官員怕激起民變,遂示意同安縣令,“不求供,但杖斃?!?/p> 如果真的如此,何來司法公正? (西流 作者單位:廈門市公安局法制支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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