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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25日訊 承包山場進行造林,是否享有生態公益林補償款?近日,長汀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山場承包者告縣自然資源局要求發放生態公益林補償款案件,判決縣自然資源局向山場承包管護人發放生態林補償款。 案情回顧 薛某元作為造林總承包人,于1990年與某村委會簽訂《造林承包總合同》。合同簽訂后,薛某元按約履行造林、管護工作。2005年,某村委會作出《批復決定》,載明:案涉兩塊山場所造林木林權歸薛某元所有,在林業政策允許的規定時間內其林木權屬及各種收益,均享有永久全部收益所有權利。因涉案山場部分林地權屬存在爭議,縣自然資源局便以此為由作出生態公益林補償金暫不發放的處理意見。故薛某元訴至法院,請求縣自然資源局補發應發未發的生態公益林補償金。 法院審理 經審理,法院認為,薛某元是案涉山場的總承包人,是實際經營者,依據誰種植誰受益原則,生態林補償金應當發放給薛某元。由此,薛某元同村委會簽訂的合同以及村委會作出的批復決定均合法有效,故在造林合同未被解除、薛某元不存在不依法或者未按照約定履行生態保護責任等的情況下,被告理應按核定的面積向原告發放公益林補償款,其以權屬存在異議、克扣暫緩發放顯屬不當。因此,法院判決被告縣自然資源局應履行法定職責,即從2020年起對薛某元種植管護所有的生態公益林以第三方鑒定核定面積222畝按標準發放生態公益林補償金,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生態林補償款是對林木林地所有者的管護補助,應嚴格按照有關政策規定發放。薛某元系案涉山場合法的林木所有權人,落實經營、管護責任,應獲得相應的生態林補償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組織雙方當事人到案涉山場實地走訪、調查、協商,推動生態林補償款盡快足額支付給權利人,確保國家生態林補償金政策落實到位,判決后雙方均未提出上訴。 (本報見習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王敬生 丘群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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