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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我進入公司工作后已過試用期后,公司未提前三十日告知我就把我辭退了,請問, 我是否可以索賠? 【解答】 袁曉帆(上杭縣人民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吳小姐,您好!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告知便辭退員工是可以索賠的。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若未提前三十日告知便辭退您,您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個月工資的賠償。 (廖墨嵐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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