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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小姐:我進(jìn)入公司工作后已過試用期后,公司未提前三十日告知我就把我辭退了,請(qǐng)問, 我是否可以索賠? 【解答】 袁曉帆(上杭縣人民檢察院?jiǎn)T額檢察官):吳小姐,您好!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告知便辭退員工是可以索賠的。我國(guó)《勞動(dòng)合同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jiǎng)趧?dòng)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gè)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dòng)合同。”因此,用人單位若未提前三十日告知便辭退您,您是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給予一個(gè)月工資的賠償。 (廖墨嵐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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