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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8日訊 我們都知道“狗咬人”“狗撓人”很明顯是侵權,那如果是“狗嚇人”呢?如果是因寵物狗的吠叫聲而受到驚嚇不慎踉蹌摔傷,狗主人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日前,廈門市翔安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非接觸式”寵物侵權責任糾紛案件。不同于普通的犬類侵權糾紛中存在撕咬、抓撓、撲身等情形,這次“闖禍”的,是寵物狗的吠叫聲。 案情再現 2023年4月,小曉(化名)未拴遛狗繩在某路段遛狗,小明(化名)和家人在該路段運動。小明跑步經過小曉旁邊時,被小曉的狗追逐,小明因慌張而摔倒。 小明回家后感覺腳踝疼痛并開始腫脹,小明父母即帶小明到醫院就醫。經檢查診斷,小明“左踝、左足損傷,左側脛骨遠端骨折”。 “對方遛狗的時候沒有拴繩,我的孩子跑步經過的時候,他的狗就追上來,孩子害怕狗追上來咬,為了躲避狗的追趕才摔倒受傷,對方應當承擔責任。”經民警調解未果,小明遂向翔安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是小孩自己摔倒的,與我無關。”小曉認為,自己的狗根本就沒有咬人,也沒有任何傷害到小明的行為,只是見有人跑過來以為小明是在和它玩所以追了上去。 法院審理 遛狗時未拴繩存在過錯應擔責 翔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小明為了躲避小曉飼養的寵物狗的追逐而摔傷,其飼養的寵物雖未直接咬傷或者抓撓傷害小明,但是小曉遛狗時未拴繩存在過錯,小明確系為了躲避小曉所飼養的寵物引發的險情而受傷,為此,寵物飼養人小曉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小明因此產生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小曉承擔。 最終,法院判決小曉向小明支付醫療費、營養費和交通費等經濟損失2000余元。 法官提醒 犬類致人損害,并非只局限于撕咬、抓撓等與人身體直接接觸的行為,犬類靠近陌生人吠叫、聞嗅等行為也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進而發生身心損害的后果。犬類的一些非攻擊行為,如大聲吠叫、奔跑等,雖然可能沒有與受害人直接接觸,但只要與受害人的損害結果構成因果關系,同樣屬于“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寵物飼養人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本報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吳曉華 李燦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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