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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9日訊 近年來,年輕人參與電詐犯罪的比例不斷升高,詐騙分子誘騙年輕人,許諾只要幫助轉賬、取現或提供銀行卡、手機卡就能獲得高額回報,導致一些法律意識薄弱的年輕人淪為“幫信罪”的工具人。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簡介 2022年,小鄭(化名)聽朋友說有個賺錢的“好路子”,足不出戶就可以賺取上千元的“好處費”。小鄭正愁沒錢花,便欣然答應:“只要幫忙轉錢、取錢就可以給3000元好處費,那我肯定干啊!”就這樣,小鄭與詐騙分子搭上線,為他們提供轉賬、取現、刷臉驗證等支付結算幫助。 然而,當小鄭詢問這么多錢到底從哪來的時候,這伙人卻支支吾吾回答不出。久而久之,小鄭也逐漸明白,這些人干的是一些違法的事情,否則為什么不用自己的賬戶支付結算呢?但同時,小鄭也心存僥幸,覺得自己沒有實際參與他們的違法行為,只是幫忙轉賬、取現,應該不會有事。 無獨有偶,2021年,小宇(化名)在網上認識了一個要帶自己掙“外快”的“好大哥”。大哥說只要用小宇的身份證辦理一張某銀行的銀行卡,將卡、密碼等交給大哥后,就可以得到1000元的報酬。小宇心存疑惑,便詢問大哥銀行卡的用處。大哥回避道:“具體干什么你別打聽,反正你只是提供一張銀行卡就可以得到1000元,難道你還信不過大哥嗎?”在“哥們義氣”和金錢的雙重誘惑下,小宇辦理了銀行卡交給大哥。 2021年11月、2022年6月,小宇和小鄭分別被公安機關抓獲。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事實犯罪,仍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小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最終,小鄭被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小宇被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 法官說法 1、什么是“幫信罪”? “幫信罪”的全稱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是2015年11月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新增罪名,主要指的是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的犯罪行為,是電信網絡犯罪的重要“幫兇”。近年來,“幫信罪”的案件數量激增,除危險駕駛罪、盜竊罪,目前已成為各類刑事犯罪中起訴人數數量排名第三的罪名。 2、哪些行為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 常見的屬于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有:幫助轉賬、取現;提供銀行卡、手機卡;幫助辦理無線網絡;介紹他人為犯罪團伙提供銀行卡并從中抽利等。其中涉“兩卡”的行為是目前司法實踐中“幫信罪”適用最多的一種類型。涉“兩卡”指的是手機卡,包括通行運營商、虛擬運營商的各類手機卡及物聯網卡;銀行卡,包括各商業銀行的個人銀行卡、單位銀行賬戶及結算卡,以及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支付賬戶,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丁嘉俊 李麗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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