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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房東具有較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月19日訊 一租客洗澡時不幸觸電身亡,出租屋房東、二房東、電熱水器生產廠家、電表生產廠家被死者家屬告上法庭。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發布了這起案件。 2020年10月的一天晚上,小沈(化名)在廈門某出租屋使用電熱水器洗澡時,不幸觸電倒地身亡。后經公安機關調查,認定小沈屬觸電死亡。事后,家屬隨即將出租屋房東、二房東以及熱水器、電表生產廠家訴至法院,索賠160多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事故發生時案涉房屋的接地效果不良,未能將泄漏電流有效導向地面,是案涉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李某作為案涉房屋的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確保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房屋,因其未對案涉房屋配置有效的接地保護措施,導致本該起保護作用的接地系統成了導電的加害系統,該過錯行為在間接原因中處于基礎地位,起主要作用,李某具有較大過錯。鄭某作為案涉房屋的二房東,在承租和管理案涉房屋時負有檢查線路、消除用電安全隱患的義務,將房屋轉租給受害人時亦對受害人負有保障房屋居住安全的義務,其未盡審慎注意義務,亦存在過錯,但相較于李某而言,過錯較小,在間接原因中起次要作用。 至于熱水器生產廠家的責任,根據鑒定機構的意見,即使案涉熱水器配備內置防電墻也無法避免事故的發生。死者家屬主張熱水器生產廠家作為案涉熱水器的生產者對死亡結果承擔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另在案證據未體現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行為,關于主張受害人自擔過錯責任的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案涉電擊事故系多個因素共同作用導致,綜合各責任主體的過錯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酌定對受害人的死亡由李某承擔80%的賠償責任,由鄭某承擔20%的賠償責任。 海滄法院一審判決李某賠償死者家屬120萬余元,鄭某賠償死者家屬30萬余元。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上述判決結果,目前判決已生效。 (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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