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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有網友曬出某明星在機場的路透視頻,現場較為擁擠混亂。其中,該明星怒懟代拍:“你們這些代拍的,你們負得了責嗎?你們有沒有點公德心?”此外,視頻中顯示保鏢也有附和說(代拍)有點過分了。該視頻一經傳播在網絡上引發關注與討論。 明星代拍是粉絲經濟下的衍生產物。代拍者接受雇傭,購買機票進入機場通道對明星進行追拍,然后將拍攝的照片發給委托人,以獲得利益。如今,在飯圈文化、粉絲經濟的催化下,有暴利可圖的代拍已經形成產業鏈。 本期熱點普法報道,記者邀請福建重宇合眾律師事務所翟亞男律師聚焦代拍話題,聊一聊粉絲經濟下的相關法律問題。 問題①:代拍是違法行為嗎?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律師解答 翟亞男律師:代拍是否屬于違法行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綜合判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復制、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合理實施下列行為的,可以不經肖像權人同意:(一)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范圍內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二)為實施新聞報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三)為依法履行職責,國家機關在必要范圍內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四)為展示特定公共環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五)為維護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權人合法權益,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的其他行為”之規定,代拍如未經明星本人同意而將其拍攝的內容上傳至公開的互聯網平臺且不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條規定的五種合理使用的情形之一或者將拍攝的圖片、視頻影像等制作成明星周邊產品對外進行銷售,均屬于侵犯明星肖像權的行為; 如代拍拍攝的內容系明星在非公共場合的非公開行程,代拍的行為屬于侵犯明星隱私權的行為; 如拍攝內容故意丑化明星,導致公開后明星社會評價顯著降低,屬于侵犯明星名譽權的行為; 代拍在機場等人流量巨大的場合對明星進行尾隨跟拍,阻塞安全通道、接機大廳出口等,嚴重干擾社會公共秩序,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會受到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 代拍蹲守劇組,擾亂劇組的正常拍攝秩序,以不正當手段拍攝并擅自發布未經劇組同意公開的仍處于保密階段的重要內容物料(包括但不限于圖片、視頻、音頻等),涉嫌擾亂企業生產秩序及侵犯商業秘密、著作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問題②:代拍者往往并非粉絲,而是出于盈利目的。代拍者和委托人是否都涉嫌違法? 律師解答 翟亞男律師:代拍者的行為可能侵犯他人的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著作權等,如委托人明知委托事項可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仍進行委托,存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之規定,委托人是否應與代拍者承擔連帶責任,需根據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使用用途、傳播范圍、委托次數、主觀意識等多方因素綜合判定。 問題③:使用代拍者拍攝的明星照片,用于分享、傳播等,是否違法? 律師解答 翟亞男律師:個人明知該明星照片系代拍者拍攝,可能涉及侵權,仍將照片分享、傳播,屬于違法行為。同時,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分享、傳播代拍照片,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問題④:粉絲不找代拍,自己拍是否侵權? 律師解答 翟亞男律師:粉絲不找代拍,自己進行拍攝,也可能會構成侵權,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僅是在明星對外公布的行程或在公眾場合參加公共活動時拍照留念且未公開傳播、使用的,一般不會構成侵權。但如果在非公共場合的非公開行程或采取保密措施的工作行程中對明星進行偷拍,屬于侵權行為,嚴重者甚至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的相關規定。 相關鏈接:販賣明星信息 涉嫌侵權違法 代拍并非獨立交易行為。獲取明星票務信息,蹲守在各大機場、酒店,代拍的背后涉及一整條灰色產業鏈。 根據江蘇省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林某在一次機場追星接機的過程中,發現了一個賺錢的路子————買賣明星身份信息以及相關航班、火車票務信息。陳某不僅從“黃牛”手中購買相關信息售賣,還通過“黃牛”給的明星的姓名、身份證號碼、護照信息等內容,直接獲取明星的航班行程信息。買賣明星信息的背后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 問題一:買賣公民個人信息違反了哪些法律規定? 律師解答 翟亞男律師:通過非法渠道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并進行相關買賣交易,不僅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還涉嫌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問題二:買賣個人信息的“黃牛”活躍在微信群、微博超話中,平臺對于此類行為負有哪些法律責任? 律師解答 翟亞男律師: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黃牛”的宣傳、交易都需要通過一定的網絡媒介作為載體。平臺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應對信息的發布內容進行審核,發現信息中存在侵權或違法內容時,要及時刪除,并向公安機關、網絡監管部門等報告,同時固定、保存相關證據,以便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本報記者 余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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