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還款一半借機拿回借條 翻臉不認拒還剩余借款 法院:錄音證據證明借貸關系仍存在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2月20日訊 借條是民間借貸中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如果借條丟失了,當事人還能否主張權利?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就出現了這樣的情況。 案情回顧 陳先生與林先生系親戚關系,兩家經常走動,關系一直很好。2015年,林先生因投資需要資金周轉,便向陳先生借款15萬元。當天,陳先生就將錢通過銀行轉賬匯給了林先生,并出具借條。然而到了還款時間,陳先生多次催要,林先生卻以各種理由推托。 雙方親戚見倆人因借錢產生嫌隙,便出面調和,最終林先生同意先償還本金10萬元。出于親情和信任,陳先生沒有多想,便將15萬元的借條交給了林先生,雙方約定由林先生就剩余的借款本金5萬元重新出具借條認欠。但沒想到,收回借條的林先生卻突然翻臉不認賬了:“當時我們約定了,我還10萬元,雙方債務就此了結,要不然他會還我借條嗎?”不管陳先生如何催討,林先生均置之不理。雙方的糾紛愈演愈烈,曾經的親情煙消云散,“好心借錢,卻借出了個仇人?!标愊壬械椒浅J臀煲患堅V狀將林先生訴至法院。 庭審中,林先生承認有向陳先生借款的事實,但一直堅稱自己已經還清,雙方債務早已了結,對此陳先生向法庭展示與林先生的微信聊天錄音?!盀槭裁床贿€你錢?為什么別人都還了,余下的錢不還你?”“你沒去告我,我會不還你錢嗎?不還你錢是有原因!”陳先生提供了錄音作為證據,證明該筆借款尚未還清,而林先生雖然對錄音內容認可,但他認為其是在收回借條后才作出上述陳述,借條已經拿回了,民間借貸關系不應成立。 平潭法院經審理認為,微信聊天的錄音陳述能證明陳先生未放棄剩余借款、林先生拒不償還剩余借款的事實。故此,對林先生提出其償還10萬元借款后收回借條,雙方終止借貸關系的抗辯,法院不予支持。林先生應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償還陳先生借款本金5萬元。案件宣判后,林先生未上訴并主動將5萬元欠款一次性歸還給陳先生,該案件已生效并履行。 法官說法 1.借條丟失了,借貸關系是否不再成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在民間借貸中,借條是一種非常重要的證據,具有較強的證明力,可以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和債務人承諾還款的意愿。如果借條丟失,可能對雙方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產生影響,但并不意味著借貸法律關系消滅,當事人仍可通過其他證據證明雙方之間的借貸法律關系。 2.借條丟失后,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 保存轉賬記錄。除了借條外,出借人與借款人在借錢時的微信聊天記錄、短信記錄、微信轉賬記錄、支付寶轉賬記錄等電子數據,都可以作為要回借款的證據。 進行錄音錄像。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當事人合法取得的錄音、錄像,可以作為證明借款關系的證據,但同樣需要注意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等問題。 簽訂還款承諾。出借人在發現借條原件丟失后可以以擔心對方到期不還錢為理由,要求對方簽訂還款承諾書,借款人出具的還款承諾書是證明借款關系的重要證據。還款承諾書中應明確載明借款金額、借款期限、還款時間等內容。 保存證人證據。證人證言也是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但需要注意的是,證人證言應當真實、可靠,證人與當事人之間不得存在利害關系。 3.在進行民間借貸過程中,如何做好風險防范工作? 第一,俗話說“口說無憑”,出借人出借款項應注意留存借條、借款合同等書面債權憑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憑證應包括借款人和出借人身份信息、借款金額、借款期限、出借方式、借款利率、還款期限、違約責任等重要信息。 第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即只有交付了借款,借款合同才成立,而現金交付存在難取證“留痕”的問題,應盡量選用銀行轉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能留存借款交付情況的方式。 第三,誠實守信要牢記。民間借貸系友好互助行為,借貸雙方當事人均應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進行,借款人應遵守約定、按時還款,遇到困難也應及時向對方說明,正所謂“有借有還,再借不難”。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施海英 李華峰)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