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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15日訊 近日,廈門市交通執法支隊湖里大隊查獲一部私自運載罐體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外貨物的車輛。 3月27日,湖里大隊執法人員在湖里區殿前社291號對一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進行例行檢查。經核查,該車已取得營運證,罐體上貼著一張紙,上面標注“次氯酸鈉”。駕駛員黃某稱當天駕駛該車從龍巖運載次氯酸鈉溶液到廈門市湖里區。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發現駕駛員黃某提供的罐體檢測報告中顯示適裝介質列表范圍為鹽酸、氫氧化鈉溶液、硫酸、氨水、硝酸、磷酸溶液,并不包括次氯酸鈉溶液。面對執法人員的質詢,該車駕駛員承認所駕駛車輛的罐體并不能運載這種危險化學品,只是因為當天臨時承接運載該溶液的業務,抱著僥幸心理鋌而走險,在罐體上臨時貼上這張標注“次氯酸鈉”的紙張,試圖蒙混過關。 依據《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法人員現場取證后,進行立案調查。3月29日,該公司因未在罐式車輛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危險貨物的違法行為,被交通執法部門處予罰款2000元的行政處罰。 在此,交通執法部門鄭重提醒,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未在罐體的適裝介質列表范圍內承運危險貨物不僅違反法律法規,更是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公司及駕駛員切勿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 (記者 王淯瀅 通訊員 洪曉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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