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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房產贈與子女 暫未過戶是否影響強制執行 法院:孩子成年后仍未過戶,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排除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 父母協議離婚時約定將共有的房產贈與子女,若子女未成年則約定在子女成年后辦理過戶手續。然而,在未辦理過戶手續的過程中,父母因負債被強制執行了,被贈與的房子是否會影響債權人申請執行呢?近日,平潭綜合實驗區人民法院辦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回顧 2002年,李琴(化名)與陳宇(化名)經朋友介紹認識,倆人一見鐘情,迅速墜入愛河,不久便領證結婚,第二年育有一子陳俊(化名)。2011年秋,某學區房開盤,夫妻二人為了長遠考慮,購買一套商品房,登記在李琴名下。隨著結婚時間的推移,加上孩子養育問題的分歧,二人發生爭吵。最終在2018年6月,李琴和陳宇協議離婚,雙方約定房子贈與孩子,等孩子成年后,再辦理過戶手續。 2019年1月,陳宇因投資失敗,向鄰居黃玲(化名)借款20萬元無法償還,被訴至法院。案件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但陳宇的名下無財產可供執行。黃玲依稀記得,陳宇和李琴買過一套商品房。經查,陳宇和李琴確有一套共有的房子,因李琴和陳宇未對房產進行分割,黃玲便提起代位析產之訴。陳宇辯稱:“離婚協議書已確認房子屬于兒子陳俊所有,之前因為兒子沒成年,且房子尚有銀行貸款還沒償還完畢,不具備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的條件,所以一直沒有過戶給兒子。”“還沒過戶就還是算你的房子,要不你馬上還錢,要不就只能拍賣房子了。”黃玲說道。 在黃玲申請執行陳宇名下房子時,陳俊已經年滿18周歲,陳俊作為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請求中止不動產的強制執行,并確認房子為其所有。 審理與說法 1.此案中,陳宇和李琴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將房屋贈與陳俊,能否對抗債權人黃玲的強制執行?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以及該法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贈與關系的成立須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對于房屋則必須辦理過戶手續,否則贈與關系不成立。此案中,陳宇和李琴僅是在離婚協議中對贈與房產作出意思表示,協議雖然是對陳俊設定利益,但該利益是否實現取決于陳宇和李琴是否現實履行贈與房產的產權過戶義務。在陳俊成年后,陳宇和李琴并未及時將房子過戶至陳俊名下,贈與關系并未成立,陳俊對涉案房產不享有所有權,案涉房產仍為陳宇與李琴的夫妻共同財產,不能排除債權人黃玲的強制執行。 2.陳俊成年后,是否可以請求父母交付贈與的房產? 只要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未被撤銷,則接受贈與人就可以基于贈與合同向贈與人主張交付贈與財產。此案中,陳俊已年滿18周歲,在具備可以辦理過戶手續的條件下,可以請求父母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3.假設陳宇和李琴改變主意,不想把共有房產贈與兒子陳俊,能否撤銷贈與?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可知,只有經過公證或者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在財產轉移之前不得撤銷,而父母將其所有的共有房產贈與子女的合同約定,并不屬于上述不得撤銷的贈與合同。因此,假設陳宇和李琴改變贈與的主意,是可以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共有房產贈與的條款。 (本報記者 陳菁 通訊員 王瑜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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