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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4月28日訊 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廈門海事法院、廈門市人民檢察院、廈門市公安局聯合發布《關于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通告》,敦促被執行人自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依據通告,凡是被廈門市兩級法院及廈門海事法院立案執行的被執行人,應當于2024年4月30日前自覺向執行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并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確無能力履行的,應當主動聯系執行法院配合調查。 通告明確了4方面的制裁措施。其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執行法院將會同發改、公安、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銀行、航空、鐵路等部門啟動執行聯動機制,進行信用懲戒,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或禁止被執行人貸款、投資,禁止其出國、出境,禁止其乘坐飛機、列車軟臥、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限制其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限制其在星級酒店食宿旅游度假等,直至其全部履行義務為止。 (記者 王淯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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