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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林心如獲賠償七萬元 廈門海滄法院公布一起侵害肖像權、姓名權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7月3日訊 近日,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網店侵害明星肖像權、姓名權案件的判決結果,明星林心如勝訴。 經查,某化妝品公司在各電商平臺開設網店出售沐浴露、潔面乳等產品,經營過程中,該公司將林心如參加某娛樂節目的肖像照與其經營產品拼接成聯合海報,在店鋪首頁使用印有“攜手明星 一起變美”“林心如節目推薦”字樣的海報,在店鋪銷售的多款產品首頁及詳情頁中,標注“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并使用林心如肖像照片制成的海報。林心如方發現后,以肖像權及姓名權被侵害為由將六家網店經營主體即某化妝品公司訴至廈門市海滄區法院。庭審中,案涉網店的侵權廣告均已經刪除。 海滄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各被告是否構成侵權。明星肖像及姓名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某化妝品公司未經林心如允許,在6個案涉網店上使用林心如肖像照和姓名,侵犯了林心如的肖像權和姓名權,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某化妝品公司主張其取得娛樂節目制作方的授權,但無法證明其取得了林心如對于案涉肖像及姓名的授權許可。此外,某化妝品公司將林心如肖像和姓名與某品牌結合在一起,并標注“林心如節目同款”“林心如傾情推薦”等,易使公眾誤認為林心如與某品牌存在代言關系,因此,該化妝品公司存在虛假代言。 據此,海滄法院判決該化妝品公司在案涉的6家網店上連續3日刊登致歉聲明,向林心如賠禮道歉,致歉內容需包含本案判決書案號及侵犯林心如肖像權、姓名權的主要情節,并賠償林心如經濟損失(含維權合理開支)合計70000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服判息訴。 (記者 余晶 通訊員 海法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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