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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2日訊 利用職務便利更改、刪除貨單,多次將公司貨款轉到自己賬上。近日,經漳州市龍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鄭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并處罰金15萬元。 經查,2017年至2022年2月期間,鄭某在漳州某機電公司擔任業務員及倉管員職務,主要負責銷售、催收貨款、協調物流以及倉庫管理。在日常工作時,鄭某利用職務權限,通過登錄公司管理軟件,擅自刪除和更改自己處理的貨單記錄,并指示客戶將貨款轉入其私人賬戶,共計165萬余元。公司管理人員在發現異常后報警,鄭某隨后被警方抓獲。到案后,鄭某如實供述罪行,并退賠公司160萬元,自愿認罪認罰。 (見習記者 蔡欣利 通訊員 方韻 江貞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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