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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兩樁“天降橫禍”牽動著廣大網友的心:一是商鋪招牌設施墜落,致3死7傷,二是小區外立面裝飾層脫落,外賣員被砸中身亡。 造成的人員傷亡由誰擔責?人們頭頂上的安全該如何保障?對此,記者邀請福建旭豐律師事務所律師蘇騰云聚焦此類事件背后的法律問題進行普法。 事件一:商鋪招牌設施墜落 7月22日21時58分,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聯盟街道金江路一樓商鋪招牌設施墜落,導致3人死亡、7人受傷,其中死者包括兩名兒童和一名成人。 事件二:建筑外立面裝飾層脫落 8月2日下午,昆明市某小區一建筑外立面裝飾層脫落致一外賣員受傷。傷者被送至醫院搶救,經全力搶救無效后死亡。 事件回顧(一): 事件一中,事發時,有目擊者稱:一排挨著的冒菜店、米線店、水果店、面館和漢堡店5家店鋪的招牌連著鐵架一起掉了下來。原來,5家店鋪共用一個鐵架,為同一房東,房東曾在簽約時口頭告知,不能改動門頭的廣告招牌框架, 問題:招牌掉落造成人員傷亡應由誰擔責? 蘇騰云律師: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就此案而言,房東為該建筑物所有權人,5家店鋪經營者屬于使用人,在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并非同一主體的情況下,若各自均存在過錯,則將需要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分擔責任。 事件回顧(二): 根據事件一相關報道,一名城管執法人員在接受采訪時提到,墜落的廣告牌系2015年設置的。在店鋪頻繁更替和變動中,很難有人關注到廣告牌框架是否安全,有沒有松動,更不會注意到其維護的問題,危險也因此埋下。 問題①: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廣告牌的安全該由誰維護?在這起事件中,誰存在失責或失職? 蘇騰云律師:《廣告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了戶外廣告的管理辦法,由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目前,各地市的地方性法規多數規定: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墜落的廣告牌系2015年設置的,則無論是房東還是現在的商鋪經營者、商業管理機構任意一方進行的設置,設置方未定期維護的,需承擔相應責任。 問題②:我省對廣告牌的管理與維護是如何規定的? 蘇騰云律師:目前我省暫未有全省統一的立法規定,各地市均依照《廣告法》第四十一條,通過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定廣告牌的管理與維護。 例如,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福州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該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設置人應當指定專人負責戶外廣告設施的日常使用與維護管理,以確保安全。設置人應當在商業廣告上公示設置許可證號、日常維護責任人聯系電話,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進行日常檢查,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脫落、破損、陳舊或者經檢測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應當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設置人是戶外廣告設施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以及該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脫落、破損、陳舊和有安全隱患的戶外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拆除。設置人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責任。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漳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第十九條亦規定,設置人是戶外廣告和招牌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日常檢查維護,確保戶外廣告設施和招牌的安全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事件回顧(三): 在事件一中,根據《昆明市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準則》規定,沿路建筑物外墻的廣告牌外挑距離不得超過1.5米,而涉事招牌凸出門店約3米。事故現場圖片顯示,有兩家店鋪廣告牌懸掛于凸狀玻璃窗上,這也是被準則禁止的。 問題:根據我省對于廣告設置的重點要求,商戶應當如何設置戶外廣告? 蘇騰云律師:商戶如需設置戶外廣告,應依法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或備案。在設置廣告設施時,應確保其符合安全性能要求,不得影響建筑物本身的功能,以及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不得遮擋窗戶,不得妨礙交通與消防安全。 同時,商戶應定期對廣告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其穩固、安全、整潔、美觀。必要時,也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專業機構進行安全檢測。對于存在安全隱患或破損的廣告設施,應及時修復或更換,做到發揮廣告牌對商戶的宣傳及吸引消費功能的同時,又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事件回顧(四): 事件二中,根據小區業主所述,該小區不是第一次發生建筑外立面脫落事件。此前已經向物業反映。 問題:小區建筑外立面脫落致人受傷死亡,誰應擔責? 蘇騰云律師: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管理者對建筑物脫墜致人損害負有責任。若小區建筑物外墻層尚未過質量保修期,且外墻脫落與房屋質量存在因果關系,則開發商具有承擔責任之可能;反之,因外墻是小區的公共部分,物業公司對小區公共部分應有維修和管理義務,則傾向于認為由物業公司承擔責任。 記者手記 隨著建筑物的老化,戶外廣告牌、外墻脫落成為一個常見問題。特別是在大風、暴雨等極端天氣,外墻脫落事件頻發,給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對此,戶外廣告的設置人應擔負起日常檢查維護職責;老舊小區要定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時常給樓體做“體檢”。若出現墻體“脫皮”的現象,小區物業公司應及時修繕并對居民進行提示,以免造成他人人身安全、財產利益受損。 (本報記者 余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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