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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判決+專業調解+司法確認” ————廈門中院指導調結一起標的2億元糾紛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8月19日訊 因投資協議履約問題,廈門某投資企業與某新能源公司產生糾紛。近日,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導廈門市海絲商事海事調解中心運用法院生效判決進行釋法析理,高效化解這起糾紛,四方當事人最終自愿達成一致協議,簽訂了標的額達人民幣2億余元的調解協議并向廈門中院申請司法確認,有效維護了企業合法權益。 事情還得從2016年說起。當時,廈門某投資企業與某新能源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先后簽訂投資協議、補充協議,約定投資內容、業績承諾、股權回購等事項。后因某新能源公司未能依約完成業績承諾及上市,觸發業績補償及股權回購條款,廈門某投資企業要求某新能源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約支付股權回購款等款項。為快速、穩妥解決爭議,當事人向廈門海絲調解中心提出調解申請。 廈門海絲調解中心受理該案后,第一時間向廈門中院申請調解指導。廈門中院立即指派業務骨干進行對接,詳細查閱合同條款、查詢類案生效判決。法官多次組織座談指導,梳理案情,根據類案判決多角度尋找解紛突破口和對策,提示案件促調風險隱患點,提出調解過程中需要注意核實的內容及證明材料。 最終,在廈門中院和海絲調解中心“法、理、情”三管齊下的共同努力下,各方當事人自愿參照中院類案判決達成一致,簽署調解協議。 “本案涉及標的較大,即使調解能達成共識,但如果債務人不能按期履行,調解協議不具備強制執行力,我們到時將不得不再向法院起訴,豈不耗時費力。”針對當事人的顧慮,在廈門海絲調解中心的協助下,各方當事人依法向廈門中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合議庭圍繞管轄權、糾紛真實性、協議合法有效性及可執行性等多方面認真審查后,認為申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符合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法定條件,遂出具裁定書確認調解協議有效,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給當事人吃下“定心丸”。 “在民商事糾紛化解中,‘商事調解+司法確認’具有多方面明顯的優勢。”工作人員進一步介紹道,商事調解完全基于當事人自主意愿,突出商業文化中“以和為貴、和氣生財”的特點,在化解民商事領域糾紛、構建和諧商業關系方面具有顯著優勢;市場化商事調解還可以充分調動調解員的積極性,吸引更多懂經濟、懂法律、懂企業管理的調解人才參與進來,專業化為當事人提供科學的定分止爭方案,達到和諧共贏的效果。 此外,調解周期顯著短于訴訟周期,節約大量解紛時間成本,商事調解收費標準也顯著低于訴訟案件受理費(一般不高于訴訟案件受理費的50%),人民法院辦理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案件,不收取費用。 值得一提的是,調解可有效降低當事人的對抗情緒、抵觸心理,有利于提高協議的自動履行率。同時,法院的司法確認賦予調解協議強制執行效力,作為協議履行的強大法律保障。 “廈門法院高度重視包括商事領域在內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積極推動廈門市海絲商事海事調解中心、廈門市經貿商事調解中心、廈門市地方金融糾紛調解中心等商事調解組織建設運行,促進商事調解專業化、職業化發展。”廈門中院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下一步,廈門法院將加強與相關職能部門協作配合,深化社會化商事調解工作調研,引導、支持社會力量特別是商事調解組織參與糾紛治理,健全完善“社會調解+法院”聯動機制,以“調”解紛助企紓困,用“法”優化營商環境。 (本報記者 王淯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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