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4日訊 近日,經南平市建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黃某、黃某某被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分別判處拘役4個月、2個月。 2023年7月至2023年9月,黃某獨自或雇傭、伙同黃某某在不具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格的情況下,駕駛不符合運輸危險化學品規范的輕型廂式貨車,多次運載裝有液化氣的鋼瓶從江西省鉛山縣沿高速公路運輸至南平市建陽區銷售。同年9月,倆人共同載運液化氣鋼瓶至租用的倉庫,當民警接到群眾舉報到場調查時,倆人逃離現場。經檢查,貨車上64個液化氣鋼瓶,其中30個大鋼瓶裝有液化氣。此外,在倉庫查獲17個液化氣鋼瓶,其中2個小鋼瓶裝有液化氣。 同年11月,黃某在江西省上饒市鉛山縣永平鎮被民警抓獲;黃某某主動到南平市公安局建陽分局投案。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倆人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多次駕駛機動車運輸危險化學品在道路上行駛,危害公共安全,涉嫌危險駕駛罪,遂依法提起公訴。 (鄒麗雙)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