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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10日訊 近日,順昌法院對一起民事訴訟案件當事人虛假訴訟的行為發出《罰款決定書》。 3月1日,陳某將譚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36000元及利息。經審理,法院判決譚某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陳某借款1418.48 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譚某依照判決內容履行了還款義務。 5月6日,陳某再次起訴譚某要求其償還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據的是落款時間分別為2018年11月29日和2019年3月18日的兩張借條。 經過閱卷和調取關聯案件,承辦法官發現該兩張借條與上次訴訟中已還款完畢的借條除其中2019年3月18日的落款時間不同外,其余均一致。在庭審中對方亦提出抗辯稱案涉兩張借條已還款完畢。后陳某在庭審中承認是其擅自修改了借條的落款時間,在“8”前面添加了“1”。故法院結合案情依法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陳某服判未提起上訴。 陳某為獲取非法利益,篡改借條時間,隱瞞該債權債務已經生效判決書處理確認已清償的事實,再次提起民事訴訟,企圖通過訴訟的方式不法獲利的行為,不僅有違誠實信用原則,而且嚴重妨害司法秩序。該行為雖在本次訴訟中被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但亦應依法予以民事制裁。故順昌法院依法對陳某處以5000元罰款。 陳某在收到罰款決定書當日繳納了罰款。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林雅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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