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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后 能否向其他擔保人追償 法院:支持向繼承人及其他擔保人追償 債務人去世,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后可否向其繼承人及其他擔保人追償?近日,寧化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有關擔保人追償權的糾紛,支持了連帶責任保證人向債務人的繼承人及其他擔保人追償的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2018年5月,張某才向寧化縣某信用合作聯社申請貸款,雙方簽訂《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張某才向寧化縣某信用合作聯社最高額貸款10萬元,借款期限為3年。同日,曾某平、張某勇與寧化縣信用合作聯社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由其二人為張某才《最高額借款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以及律師代理費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一年內,寧化縣信用合作聯社依張某才的申請分6次將借款14萬元發放至張某才指定賬戶。張某才借款后,僅歸還借款本金4萬元及部分利息。2019年9月,張某才死亡。 2022年7月,寧化縣某信用合作聯社向寧化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依法審理,判決張某才女兒張某應在繼承張某才遺產范圍內向寧化縣某信用合作聯社償付截至2022年6月4日借款本息共計12萬余元,以及自2022年6月5日起至實際還款之日止的利息、罰息和律師代理費4000元,曾某平、張某勇對張某才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律師代理費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后張某、曾某平、張某勇未按生效判決履行義務,寧化縣某信用合作聯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今年3月,曾某平履行擔保責任,償還借款本金、利息合計15萬余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費1448元、執行申請費1460元。 因履行了擔保責任,今年5月,曾某平將張某、張某勇一同起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在繼承張某才遺產范圍內償還代償款15萬余元及利息,對曾某平向張某不能追償部分的本息,由張某勇承擔二分之一,并要求張某、張某勇承擔追償權糾紛案件訴訟費。 法院審理 另一擔保人及繼承人按照比例分擔追償部分 寧化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才與曾某平、張某勇及寧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簽訂的《最高額借款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最高額借款合同》約定曾某平、張某勇對張某才的案涉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因張某才未能依約履行還款義務,曾某平履行了擔保責任。 因曾某平、張某勇對張某才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二人在同一份保證合同中簽名捺印,故曾某平在承擔責任后,就張某在繼承張某才遺產范圍內不能清償的部分,有權要求張某勇分擔。曾某平與張某勇未約定各自還款份額,應視為份額相同,故曾某平主張要求在張某繼承張某才遺產范圍內不能償還部分由張某勇承擔其不能承擔款項的50%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同時,張某在張某才死亡和法院通知應訴后,雖在答辯書中申明放棄繼承張某才的財產,但并不能明確張某是否實際繼承張某才的財產,對曾某平主張要求張某在繼承張某才遺產范圍內償還曾某平代償款項15萬余元及支付以此為基礎的對應資金占用費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因寧化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提起訴訟所產生的案件受理費1448元、執行申請費1460元,系張某才、曾某平、張某勇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而產生,該費用的產生曾某平亦有過錯,故曾某平的該項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應在繼承張某才遺產的范圍內償還曾某平代償款155407.48元及利息,張某勇對張某繼承張某才遺產的范圍內不能清償部分承擔50%的還款責任,駁回曾某平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民法典》對《擔保法》的擔保規則作了調整,包括擔保形式、保證期間,對爭議已久的擔保追償權的成立情形、限制條件及法律后果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十三條對擔保人之間能否相互追償作了細化規定,明確了兩個以上擔保人在擔保份額、追償約定、保證方式的不同情況下的追償權是否存在及如何行使的問題。 (本報見習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曾菊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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