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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不提供維修發票 業主起訴請求知情權 法院:物業服務人應當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 物業費大家都很熟悉,但小區公攤水電費、電梯維保費等額外費用怎么交、怎么用卻不是人人都懂,那么,業主的知情權如何保障?如何實現?近日,光澤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知情權的糾紛,為業主維護合法權益提供了參考。 案情回顧 陳某系光澤縣某小區業主,最近與小區物業公司起了爭執,起因是一份電梯維保費。 2020年11月,物業公司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管理費、公攤水電費、電梯年檢費、電梯維保費的收取及相應費用的支付時間等進行約定,陳某每年按時支付相關費用。 近期,陳某房屋所在樓棟電梯出現故障,依照物業合同約定,相關維修費用由該樓棟業主分攤。當物業公司上門收取費用時,陳某提出想先看相關票據,物業工作人員卻左右推脫,這讓陳某心中起疑,當即拒絕支付,并要求物業公司公示相關費用收取、使用情況及相關票據。陳某經了解后得知,此次電梯維修費用與物業告知的存在出入,遂以其享有知情權及物業公司多收取費用為由,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物業公司應公示管理服務履行情況 法院經審理查明,物業公司確實存在超收情況,故法院對陳某符合法律規定的訴求依法予以支持,判決物業公司于限期內返還陳某電梯年檢費、電梯維保費共計189.4元,并將自《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以來,某小區電梯維保費銀行轉賬記錄、電梯年檢、維保費發票及電梯保養單等票據提供給陳某查閱、拍照或復印。同時,判決物業公司于限期內公示其為小區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履行情況,以及某小區地下車位管理情況、消防問題整改記錄,屋頂、墻面、道路的維保記錄,攝像頭設施的使用情況,公示期為30日。 法官說法 問題①:什么是業主的知情權? 業主的知情權即業主依法享有了解建筑區劃內涉及業主共有權以及共同管理權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業主請求公布、查閱下列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以及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及會議記錄;(三)物業服務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況;(四)建筑區劃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處分情況;(五)其他應當向業主公開的情況和資料。 問題②:知情權如何行使?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條規定:物業服務人應當定期將服務的事項、負責人員、質量要求、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履行情況,以及維修資金使用情況、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等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并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報告。 對于物業服務人應當公開的內容,物業服務人應當以合理方式向業主公開,公開的對象是業主,報告的對象是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且該義務為法定義務,而非約定義務,物業服務人必須履行,否則即屬違法行為。如業主認為物業服務人未及時履行公開義務的,可以起訴物業服務人要求其及時履行。 問題③:行使知情權有哪些注意事項? 業主行使知情權,應在合理范疇,請求公布、查閱的資料應當與業主共有權及管理權密切相關,且為實際存在的資料或者實際已發生的情況。對涉及業主合法權益有關的信息以及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披露即可,無需事無巨細披露與業主合法權益無關的信息。 查閱過程中,相應的義務主體負有協助義務,業主享有利用攝像、錄影或者其他技術手段進行復制的權利。因此額外產生的費用,由業主承擔。 法官提醒 小區物業服務管理的規范性與科學性,直接關系到業主的幸福指數。物業公司在服務過程中,既要注重加強管理,提升服務質量,改善小區環境,也要保障業主合法的知情權等權益,共同把小區管理好、建設好、維護好。 (本報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許敏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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