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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9月23日訊 詔安男子張某在禁漁期內駕駛船舶到海上捕撈水產品,后將捕撈到的漁獲物販賣給陳某。近日,經詔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張某、陳某均被法院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領刑。 2023年5月5日,張某駕駛舢板船從詔安縣梅嶺鎮宮口港出發航行至廣東省大埕灣海域,將雙錨張綱張網(禁用工具)進行投放開展捕撈水產品作業。2023年5月11日,張某前往大埕灣海域“收網”,隨后將捕撈的漁獲物運載至詔安縣赤石灣碼頭販賣給陳某,被海警當場查獲。 經鑒定,張某捕撈的漁獲物價值3448元,其行為對海域生態環境造成損害,損害價值為2.06萬余元。經詔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張某獲刑8個月、陳某獲刑6個月,均被緩期執行。張某、陳某共同出資購買海洋碳匯2.06萬余元,承擔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吳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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