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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0日訊 近期,大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出借銀行賬號、微信賬號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15萬元。 2021年10月至2023年1月期間,劉某為獲取非法利益,將其名下3張銀行卡和4個微信賬號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根據他人指示幫助轉賬。經統計,上述賬戶共接收、轉移資金計450萬余元。其間,龍某、張某、蒲某被他人實施電信詐騙合計轉入8.5萬余元至劉某名下銀行賬戶,劉某自認非法獲利7萬多元。 2023年5月,劉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到案后,劉某仍心存僥幸,僅供述其提供一張銀行卡給他人使用的事實,妄圖逃避法律制裁,直到法院審理階段,法官通過核對銀行卡交易明細才發現有遺漏的犯罪事實。 經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法院根據劉某到案后的實際表現依法不認定其具有自首情節,并根據其系從犯和認罪認罰、退贓等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 (范雪娥 潘晨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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