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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12日訊 近日,經漳州市龍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5月23日上午,“小五”(另案處理)找到被告人李某,交給他一張銀行卡,并告訴他密碼,讓他幫忙到附近的ATM機取款,承諾取款1萬元給他500元。李某明知卡里的錢來路不明,仍同意幫忙取款。當日13時許,李某戴著口罩、拿著銀行卡到龍海區紫泥鎮某村的ATM機前,分兩次共取款1萬元。之后,李某將銀行卡連同1萬元交給“小五”,獲利500元。 經查,涉案銀行賬戶分別流入殷某、張某被網絡詐騙錢款8萬元和3.58萬元。之后,公安機關經偵查將李某抓獲。到案后,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顏麗月 林文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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