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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0月24日訊 陳某身為業務經理,卻濫用職權,私自挪用公款以滿足個人私欲。近日,經漳州市龍海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陳某因犯職務侵占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3萬元。 經查,2020年1月至2023年12月間,被告人陳某在擔任廈門某商貿公司及漳州某電器設備公司業務部經理期間,頻繁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將向林某、肖某等共計94名公司客戶收取的貨款39萬余元非法占為己有。后被告人陳某在案發前主動退還公司5萬余元,實際共侵占財物34萬余元。 案發后,公司迅速報警,被告人陳某隨即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到案后,陳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向并向兩家被害單位退賠3000元,取得諒解。 (記者 蔡欣利 通訊員 方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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