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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4日訊 為依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近日,漳州市龍海區人民法院通過提取被執行人公司對第三人享有的合法債權,促推3件關聯案件一并執結。 漳州某塑膠公司作為被告,依法應向2名工人支付勞動報酬共計約12萬元。有關判決生效后,該公司仍未履行,2名工人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法官未查控到該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但排查到該公司還有一起執行案件尚未履行,遂前往現場調查。 通過調查,執行法官發現公司已停工停產,但公司負責人也向執行法官訴說了自己的苦衷。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執行法官立即向拖欠該塑膠公司貨款的漳州某實業公司發送《履行債務通知書》,并在漳州某實業公司簽訂還款協議后趁熱打鐵,組織兩起勞動爭議案件及另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共同商討還款事宜。最終,在3起案件順利執結的同時,該筆還款也助推該塑膠公司成功復工復產。 法官說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本案便是通過將履行通知直接送達第三人的方式,促成上述多起案件順利執結。 (李俊鵬 王超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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