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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4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永定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曾某某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 2月11日晚,曾某某對其前兒媳陳某某與肖某某成為男女朋友感到不滿,酒后為了發泄情緒,拿著鐵錘到永定區城郊鎮肖某某家中打砸,致肖某某家入戶大門、三輪車的玻璃車棚被砸壞。經龍巖市永定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砸壞的物品價值2107元。另查明,曾某某曾因同樣的原因于2022年12月2日晚飲酒后,拿著鐵管打砸肖某某家門,民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并現場調解,以曾某某賠償肖某某800元了事。 永定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后認為,曾某某因瑣事對他人不滿,損毀他人財產,經教育后不知悔改,明知故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刑法》,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于10月15日對曾某某提起公訴,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廖翠華 呂雪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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