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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5日訊 日前,經上杭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胡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上杭法院判處拘役40日,并處罰金3500元。 胡某曾因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被判處刑罰。2023年10月14日晚,胡某酒后委托同事李某駕駛其小轎車。當晚11時許,李某駕駛該小車駛入上杭縣臨城鎮城北村下吳路,因道路狹窄,無法將車停入胡某位于下吳路住所門前的停車位。胡某心存僥幸,認為只是短距離倒車,遂從副駕駛座下車后,自行駕駛倒車。結果在倒車過程中,撞壞鄰居吳某圍墻鐵門。經交警部門認定,胡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經檢測,胡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99.15mg/100ml。 檢察機關審查后認為,胡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且具有依法從重處理情節,構成危險駕駛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吳紅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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