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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8日訊 近日,尤溪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關于“砍頭息”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2021年4月25日,林某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鐘某借款30000元,約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本息于2022年4月24日止還清。鐘某于當日向林某轉賬26000元,預先扣除利息4000元,林某向鐘某出具金額為30000元的《借條》一張。 借款期限屆滿后,林某未依約還清借款,鐘某遂訴至尤溪法院,要求林某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 尤溪法院經審理認為,鐘某主張林某于2021年4月25日向其借款30000元,有《借條》《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為憑,林某于借款當天支付利息4000元,鐘某對此不持異議。據此,法院遂判決林某償還鐘某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 (曾玉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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