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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名服刑人員減刑裁定,執行刑期重新計算。 據悉,服刑人員錢某在減刑前曾與他犯在號房因瑣事產生矛盾、懷恨在心,并產生報復念頭,但其為獲減刑一直隱忍。在收到人民法院減刑裁定書當日,錢某隨即實施報復行為,用糞便襲擊涂抹在他犯臉部。該違規行為發生后,永安監獄迅速依規對錢某給予相應處罰,并向三明中院提請撤銷錢某的減刑。 三明中院經審理認為,錢某在改造期間與他犯發生矛盾,在收到人民法院減刑裁定后立即實施將糞便涂抹他犯臉上的嚴重違反監規紀律的行為,可認定錢某前次減刑不具有認罪悔罪、確有悔改表現。同時,折射出錢某主觀方面的惡性未得到真正的轉化,并未悔罪自新,充分說明錢某之前的改造表現具有欺騙性,不是真心認罪悔罪,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減刑條件,而應繼續強化改造教育。 (葉景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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