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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14日訊 近日,經龍巖市永定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鄧某某因犯危險駕駛罪,被永定法院判處拘役一個月十日,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3300元。 今年6月9日,鄧某某飲酒后駕駛輕型貨車,看到民警設卡檢查后,立即將貨車停在機動車道上,跑到附近工廠的衛生間,妄圖逃避公安機關檢查。鄧某某被民警查獲后,拒絕配合呼氣式酒精檢測,后被民警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經鑒定,鄧某某案發時血樣中酒精含量為85.51mg/100mL。 永定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鄧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且逃避公安機關檢查;其于2019年因酒后駕車被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從重處罰。永定法院經審理,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并作出上述判決。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張紅連 賴好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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