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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jīng)詔安縣檢察院提起公訴,陳某甲和兒子陳某乙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以及有期徒刑1年6個月、緩刑2年的刑罰,并處罰金。 今年4月2日晚,陳某甲讓陳某乙開車載他去縣城,許諾給400元作為來回路費。陳某乙明知父親是要去幫人“洗錢”,為賺車費便應(yīng)允。于是,陳某乙將陳某甲及一名陌生人林某(另案處理)載到縣城。隨后,陳某甲攜帶林某給的銀行卡來到附近3家金鋪,刷卡購買價值60萬余元金飾,并將裝著金飾的黑袋子交給林某。 5月12日晚上,陳某甲再次讓陳某乙載他和另一名陌生人陳某(另案處理)到縣城。陳某甲利用陳某提供的銀行卡在兩家金鋪刷卡購買價值14萬多元金飾,并將全部金飾交給陳某。 之后,陳某甲被警方抓獲,陳某乙主動投案并退贓。倆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沈惠芬 林子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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