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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經長汀縣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鐘某某犯濫伐林木罪,被長汀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5萬元;被告人陳某某犯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1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經查,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間,鐘某某、陳某某與某村民小組簽訂林木采伐承包合同,并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但在采伐過程中,鐘某某、陳某某指使工人砍伐許可以外的樹種,因鐘某某、陳某某對采伐界至疏于管理,案涉山場還出現越界采伐的情況。經計算,鐘某某、陳某某合計濫伐林木的數量為立木蓄積482.6387立方米。經審理,陳某某當庭表示自愿認罪認罰,鐘某某自始未表現出真誠悔罪的態度,法院采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實,作出上述判決。 檢察官提醒:持證不是濫伐的免責理由,很多當事人雖然辦理采伐許可證,但在采伐過程中,未按照采伐證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進行采伐,導致多砍、亂砍等行為,該行為不但對森林資源造成破壞,當事人也可能因濫伐林木而承擔刑事或者行政責任。 (丘寶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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