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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借公司名義申報單證,女子為財轉售他人,對公司造成不利影響。日前,由漳平市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朱某惠、陳某因犯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被漳平市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七個月,緩刑二年,并處2萬元至1萬元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經查,2021年10月至2022年9月,朱某惠為牟取私利,利用擔任漳平市某公司報檢員、單證員的職務便利,以公司名義虛假申報出境貨物檢驗檢疫電子底賬290份、《植物檢驗檢疫證書》141份,后將辦理的海關檢驗檢疫單證,分別以每份200元至400元不等的價格出售給陳某,陳某加價后再將上述單證轉賣給他人。通過出售、轉賣海關檢驗檢疫單證,朱某惠共非法獲利10萬余元,陳某非法獲利3萬余元。 2023年11月,漳平市公安局將此案移送至漳平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官經審查認為,朱某惠、陳某等人為獲取非法利益,買賣出境貨物檢驗檢疫電子底賬、《植物檢驗檢疫證書》,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結合自首、認罪等情節,2024年10月,漳平市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 (李曉歡 詹凌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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