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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1月29日訊 經南平市延平區檢察院提起公訴,近日,被告人曾某某因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個月,并處罰金8萬元。 2021年5月至6月,曾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召集鄭某某、朱某某(已判刑)在延平區某居民樓成立“跑分”工作室,并招募多名員工,在手機某聊天軟件中接受上級指令轉賬,利用自己或他人的銀行卡為網絡賭博等非法平臺轉賬洗錢。自2021年5月工作室成立至6月被查獲,涉案銀行卡交易累計流水達700余萬元,非法獲利6萬余元。 (記者 陳浩 通訊員 仲真禎 陳舒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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