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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班嚴重影響周邊住戶生活,惠安法院訴前調解———— 還小區居民一片安寧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4日訊 “托管機構搬走了,單元里回歸寧靜,我們也能恢復正常生活了!”連日來,家住惠安縣一小區的業主黃某心情愉悅。 黃某所在的小區位于某實驗小學大門對面,獨特的距離優勢,讓不少托管班的經營者趨之若鶩。多家托管機構進駐所在單元后,每天中午及晚上六至九點時段里,都有大量的學生及接送家長進出,產生的噪音和衛生問題長期困擾樓棟里的住戶們。黃某等人曾向物業公司投訴,物業人員亦上門規勸,但收效甚微。 無奈之下,黃某等6人共同對該樓棟的托管機構提起訴訟,請求出租房屋給托管機構的業主恢復房屋住宅功能,并要求托管機構及其經營者立即搬離。 惠安法院城關法庭收案后,于2024年10月25日依法組織雙方進行訴前調解。 “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一致同意,擅自將住宅改變為托管班、培訓班等經營性用房的,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6名原告均是這個托管機構所在單元的業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具有利害關系的業主,他們有權請求出租房屋的業主恢復原有住宅功能。作為出租者,到時候可能還要承擔恢復費用,不要為了蠅頭小利‘賠了夫人又折兵’…………”承辦法官對出租房屋的業主進行說理釋法,后又向托管機構經營者指出當前托管機構存在的未辦理審批許可、超經營范圍經營、缺乏必要的消防條件、食品安全隱患、噪聲污染及衛生狀況堪憂等問題。 經過一番擺事實、講道理,該樓棟七樓及十樓的兩家托管機構態度有所松動,承辦法官立即趁熱打鐵,協調雙方進一步溝通。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該兩家托管機構于2024年11月30日前搬離案涉房屋,出租房屋的業主今后不得將房屋用于住宅以外的其他用途。 11月19日,黃某等6名原告的代理律師聯系法官,告知上述兩家托管機構均已提前搬離案涉房屋,該案得以高效順利化解。近日,位于該樓棟六樓的一家托管機構也自動搬走,還業主一片安寧。 (本報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張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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