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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5日訊 李某為賺快錢,在明知對方利用其銀行卡接收和轉移非法資金的情況下,仍然提供了自己的銀行卡,并按照對方的要求,通過線上渠道購買黃金,轉移了超過9萬元的贓款。近日,經詔安縣檢察提起公訴,李某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 今年3月,李某在尋找兼職工作時,在某招聘軟件上看到了一則代購黃金的兼職廣告。李某隨即添加了廣告中提供的微信好友,并按照對方的要求提供了銀行卡、身份證和手機號碼。對方還要求李某下載多個購物軟件,并清空銀行卡內的存款,一旦銀行卡收到款項,必須立即通知對方。盡管李某意識到對方可能在進行洗錢活動,但為謀利,他仍然心存僥幸地選擇繼續與對方合作。 隔天,李某的銀行卡收到了一筆11萬余元的款項。對方通過李某提供的購物軟件賬號先后下單購買了價值9萬余元的黃金,并指示李某進行支付。李某遵照執行,并從中獲利800元。 當對方再次要求李某進行刷單操作時,李某的銀行卡被凍結。今年8月,李某主動投案。 (記者 蔡欣利 通訊員 楊惠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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