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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非法販賣煙花爆竹案。 張某經營著一家銷售中藥材以及藥酒、泡酒的商鋪,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間,為增加收入,在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情況下,多次駕駛車輛到取得經營(零售)許可的鄰縣某店購買煙花爆竹,并將其運回漳平銷售。截至案發,張某共購買煙花爆竹13.8萬余元,并向客戶銷售,從中非法獲利1.2萬多元。今年1月,張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漳平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遂判決張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2萬多元,沒收作案手機與10箱煙花爆竹。 (記者 邱玉香 通訊員 賴家懋 毛慶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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