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與未成年人交易,合同無效怎么辦? 法院:賣家已盡到審慎義務,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擔賠償責任 “互聯網+”時代,網絡參與主體低齡化已成為一種趨勢。未成年人通過“非面對面”的方式與電商簽訂網絡購物合同,可能會涉及合同效力的認定及糾紛后的責任承擔等問題。近日,三明市三元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涉未成年人合同糾紛案件。 案情回顧: 2023年2月,李某凌通過某二手交易平臺,購買王某的原創畫稿,約定價格為4300元。當天,王某向李某凌發送畫稿,李某凌承諾將盡快籌錢支付款項。后王某得知李某凌未滿16歲,且因李某凌未支付相關款項,故向三元法院起訴,要求李某凌及其法定代理人李某寶賠償損失43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 法定代理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經查,李某凌向王某購買原創畫稿時未滿16周歲,李某寶系其父親。法院經審理認為,與王某簽訂合同時,李某凌未滿16周歲,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該院向李某寶郵寄送達起訴狀副本等訴訟文書,李某寶未予以答辯,視為對李某凌作出的民事法律行為未予追認,案涉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然而,王某交易時已要求李某凌提供身份信息,李某凌因自身原因導致王某未掌握其未成年的事實,故認為王某已盡到相應審慎義務,不存在過錯。李某凌作出案涉民事行為時未滿16周歲,李某寶對子女的監管不足導致王某產生相應損失,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 因民事法律行為確定不發生效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故法院判令李某寶應向王某支付貨款4300元并付清逾期付款期間利息損失。 法官說法: 案涉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十九條規定,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此案中,李某凌與王某簽訂案涉合同時未滿16周歲,雙方交易價格為4300元,根據規定,對于購買價值4300元的原畫稿這一民事活動,已經超出李某凌年齡、智力等所能承受的范圍。李某凌的法定代理人李某寶對王某的起訴未予以答辯,則案涉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作為未成年人,其買賣等交易行為應在自己年齡、智力能力范圍內進行。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盡到監護責任,需要特別去關注未成年人的消費習慣,幫助子女養成正確的消費觀,從而減少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與未成年人發生交易行為存在一定法律風險,應嚴格審查身份,不得與未成年人進行明顯與其民事行為能力不符的交易行為。 (本報記者 彭冬晴 通訊員 項宇輝) |
找福建律師 、看福建新聞 、免費法律咨詢 ,就上福建法治網 ---福建日報報業集團旗下,福建最權威的法律門戶網站
地址:福州華林路84號福建日報大廈5樓 新聞投訴:0591-87870370
版權所有:福建法治報社 閩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備案20071101號 閩ICP備11004623號-2
職業道德監督、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涉未成年舉報電話:0591-87521816,舉報郵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聞道德委舉報電話: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