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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12月12日訊 為提高店鋪熱度,增加商品吸引力,不少商家未經他人同意,通過互聯網下載他人照片進行“引流”,這樣的行為不可取。近日,德化法院依法審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侵權者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目前,該判決已生效。 原告小王系小紅書平臺的時尚博主,經常通過其個人賬號發布個人穿搭照片和視頻(含商業推廣),其穿搭圖片和視頻深受粉絲喜愛和關注,賬號粉絲數量為6萬,累計獲贊與收藏數為21.3萬。原告小王發現被告小鄭在其注冊并經營的網絡店鋪銷售的商品鏈接中,使用含有小王肖像的圖片用于小鄭所銷售商品的商業推廣、宣傳,且該鏈接顯示商品具有一定的銷量。 原告小王認為,被告小鄭未經小王同意,擅自使用小王的肖像,用于商業目的非法獲利,其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小王的肖像權,應當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小王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小鄭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小王肖像權的行為,刪除使用小王肖像照片的侵權鏈接,并在案涉店鋪首頁顯著位置連續15天發布致歉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小王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2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鄭未經小王同意,出于營利目的,在其經營的網絡店鋪的商品頁面使用小王的肖像照片5張,侵犯了小王的肖像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合庭審前小鄭經營的店鋪已刪除上述商品鏈接等情節,判決小鄭向小王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5000元。 法官說法: 肖像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自己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公民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公民的肖像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網絡電商“蹭”網紅熱度或許能在短期內達到“引流”“種草”“帶貨”之目的,但卻存在侵犯他人肖像權等法律風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加強自身肖像權保護意識,在社交平臺發布個人照片需謹慎,遇到侵權行為,應及時收集保存證據,必要時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記者 林揚陽 通訊員 曾巧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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